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

中國同盟會京津分會章程

中國同盟會京津分會章程
第一、        本分會之範圍
(一)        本分會以同盟會會員之在京津及附近各處者組成之,凡為同盟會會員,不問其為土族、為僑寓、為久駐、為暫居皆為本會會員。
第二、        本分會之聯絡關係
(二)        本分會成立之後,以章程並會員姓名報告與軍政府,對於軍政府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
(三)        本分會於京津各處之同志團體者,有聯絡扶助之義務。
第三、本分會之目的
(四)        本分會以發起革命軍為目的,故其組織皆帶決死之性質。
(五)        為達本分會之目的故各會員皆有自任之心,有服從命令之心。
(六)        為達本分會之目的,故將來如有他處同志先發起革命時,本分會當力助其成,無分地域。
第三、        本分會之職員
(七)        本分會之職員,分推舉及指定二種。
(八)        本分會之職員如左:
會長一人,由眾公推;
副會長一人,由眾公推;
庶務部長一人,部員無定數,由會長指定;
軍事部長一人,同上,由軍事同志推舉;
財政部長一人,同上,由會長指定;
司法部長一人,同上,由眾推舉;
文牘部長一人,同上,同上;
外交部長一人,同上,同上;
交通部長一人,同上,同上;
暗殺部長一人,同上,由會員自認,部長由部員推舉;
各處特派員,無定數,由會長指定。
第五、        各職員之職務如左
(九)        會長總理本會事務,對於會外代表分本會。
副會長輔會長協理本分會事務,如會長有事或他適時,得為代理。
庶務部受會長之指揮,處理本分會事務。
軍事部專任謀劃軍事之進行,另有專章。
財政部專任籌款,及管財諸事。
司法部掌糾察各職員及各會員之行為,而懲罰之,另有專章。
文牘部掌理文件。
外交部掌對外交涉之事。
交通部掌聯絡各處之關係。
暗殺部另有專章。
各處特派員,其所負之職務,由會長指定之。
第六、職員之辭職、就職及兼任代理
(十) 凡推舉及指任者,非有萬不得已之理由,不得辭職。
(十一) 就職後,如有事或他住時,須託人代理或辭職。
(十二) 會長之代理者,為副會長,其副會長以下託人代理,須得會長認可。
(十三) 會長辭職時,由副會長一面代理,一面另行推舉。副會長辭職由會長一面並任,一面另行推舉。其餘各職員系推舉者,由會長一面派人代理,一面另行推舉,系指任者,由會長另行指任。
(十四) 會長、副會長,不得並任他項職務。
(十五) 各部長不得兼任其他部長,惟得為他部員。
(十六) 各部長及部員,受會長之委託,得為各處特派員,關於其職務,由會長囑人代理。
第七、職員會議
(十七) 會長得開職員會議如左之二種:
(一)        全體職員會議。
(二)        各部長會議。
(十八) 以上兩種會議,皆由會長主席。
(十九) 各部長關於本部之事,得邀本部部員會議。由部長主席。
(二十) 凡會議皆從多數取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八、本分會之機關
(二十一) 本分會設總機關與天津,分設機關與北京各處。
(二十二) 本分會應設機關二種。
(一)        秘密機關,非職員不得使知。
(二)        公開機關,無論任何人均得接洽。
(二十三) 公開機關,現已成立者,國風日報及舊國光新聞報兩報館,將來再謀多設。
(二十四) 秘密機關由會長指定之。
第九、本分會章程之效力
(二十五) 本分會章程決議後,既日實行,凡本會會員均有遵行之義務。
(二十六) 本分會章程,總囊大綱,其辦事細則,由各部自定之。
(二十七) 本分會章程,將來如須修改,由會員五人以上提出議案,經眾公決。
正會長     旺兆銘
副會長      XXX
軍事部長    XXX
庶務部長    XXX
財政部長    XXX
司法部長    XXX
文牘部長    XXX
外交部長    XXX
交通部長    XXX
暗殺部長       
(二十八) 本總章因司法部長X君,為偽清拘去,且實際對待有窒礙難行者,因將此部改作糾察部,另設參謀部。
糾察部長    XXX
參謀部長    XXX   XXX。
軍事部長    XXX 
部員。XXX    XXX。。。。。。。
。。。。。。。。。
參謀部長    XXX   XXX
部員  XXX     XXX。。。。。。。
。。。。。。。。。。。。。。。。。

2011年7月7日星期四

興中會的成立

興中會的成立
光緒二十年,國父憂憤國家的救亡圖存,已經迫在眉睫,於同年九月再赴檀香山,就國民革命事業,商請故舊親友十月開始組織興中會。經長兄德彰及何寬、李昌、鄧蔭南、鍾木賢等人之助,在檀島創立興中會,並召開第一炙會議,衆推  國父為理事長。由國父手訂會章九條,對外發表宣言,表面著重救亡圖存,實際以革命排滿為宗旨。十二月,國父偕鄧蔭南等取道日本返同香港,召集鄭土良、陸皓東等會議,決定擴大組織,聯合全國同志共策國民革命大業之進行。
    在此之前,香港華僑楊衢雲、謝穳泰等,於光一八九O年發起組織輔仁文社,以開通民智討論時事為宗旨。他們活動的方法僅限於改良思想的鼓吹,實力薄弱,發展困難。及至  國父此次返香港,因雙方宗旨接近,於是協議合併。一八九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設興中會總機關於香港士丹頓街十三號,託名乾亨行,以「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立合聚政府」為秘密誓詞。旋決定起義於廣州,出  國父駐廣州專任軍事,楊衢雲駐港負責後方接應,,並決定選會黨三千人作為發難的主力,以陸皓東所設計之青天白日旗為革命軍旗。


檀香山興中會
興中會成立後,孫先生手訂會章九條,全文如下:中國積弱非一日矣,上則因循苟且,粉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近之辱國喪師,強藩壓境,堂堂華夏,不齒於鄰邦;文物冠裳,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無撫膺?夫以四百兆蒼生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固可發奮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庸奴誤國,茶毒蒼生,一蹶不興,如斯之極!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於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饒,蠶食鯨吞,已效尤於接踵;瓜分豆割,實堪慮於目前。有心人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廈之將傾!用特集會衆以興中,協賢豪以共濟,抒此時艱,奠我中夏,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規條,臚列如左:
一、是會之設,專為振興中華維持國體起見。蓋我中華受外國欺凌,已非一日,皆由內外隔絕:上下之情罔通,國體抑損而不知,子民受制而無告,苦厄日深,為害何極!茲特聯絡中外華人,創興是會,以中民志,而扶國宗。
二、凡入會之人每名捐會底銀五元;另有義捐以助經費,隨人惟力是視,務宜踴躍赴義。
三、本會公擧正副主席各一位,正副文案各一位,管庫一位,值理八位,差委二位,以專司理會中事務。
四、每逢禮拜四晚,本會會議一次,正副主席必要一像赴會,方能開議。
五、凡會中所收會底各銀,必要由管庫存貯妥當,或貯銀行,以備有事調用;惟管庫須有殷商二名擔保,以昭鄭重。
六、凡會中捐助各銀,皆為幫助國家之用,在此外不得動支,以省浮費。如或會中偶遇別事要用小費者,可由會友集議妥當,然後支給。
七、凡新入會者,須要會友一位引薦擔保,方得准他入會。
八、凡會內所議各事,當照捨少從多之例而行,以昭公允。
九、凡以上所定規條,各友須要格守;倘有善法,亦可隨時當眾議訂加增,以臻完美。

孫先生復以革命事業,應立志犧牲,非尋常會社署名附和可此。故須鄭重宣誓,矢信信矢忠,有始有卒,方克濟事,故本日入會者一僚宣誓。誓詞由李昌宣讀,孫先生文首先行之,其法在開卷聖上置其左手,右手向高舉,懇刃求上帝監察,然後照誓詞宣誓,誓詞曰:
聯盟人某省某縣人某某,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立合眾政府,倘有二心,神明鑒查。


香港興中會宣言:
一、會名宜正也  本會名曰興中會,總會設在中國,分會散設各地。
二、宗旨宜明也  本會之設,專為聯絡中外有志華人,講求富強之學,以振興中華,維持國體起見。蓋中國今日,政治日非,綱維日坏,強鄰輕侮百姓。其原因皆由眾心不一,祇圖目前之私,不顧長久大局。不思中國一旦為人分裂,則子子孫孫世為奴隸,身家性命,且不保乎!急莫急於此,私莫私於此;而擧園愦愦,無人悟之,無人挽之,此禍豈能倖免。尚不及早維持,乘時發奮,則數千年聲名文物之邦,累世代冠裳禮義之族,從此淪亡,由茲泯滅,是誰之咎?識時賢者,能無責乎?故特聯絡四方賢才志士,切實講求當今富國強兵之學,化民成俗之經,力為推廣,曉諭愚蒙,務使擧國之人皆能通曉。聯智愚為一心,合遐邇為一德,羣策羣力,投大遺艱,則中國雖危,無難挽救,所謂「民為邦本,本固邦寧」也。
三、志向宜定也 。本會擬辦之事,務須利國益民者方能行之。如設報館以開風氣,立學校以育人材,興大利以厚民生,除積弊以培國脈等事,皆當惟力是視,逐漸擧行,以期上匡國家以臻隆治,下維黎庶以絕苛殘,必使吾中國四百兆生民各得其所,方為滿志。倘有藉端舞弊,結黨行私,或畛域互分,彼此歧視,皆非本會志向:宜痛絕之,以昭大公而杜流弊。
四、人員宜得也。本會按年公擧辦理員一次,務擇品學兼優,才能通達者。推一人為總辦,一人為協辦,一人為管庫,一人為華文文案,一人為洋文文案,十人為董事,以司會中事務。凡擧辦一事,必齊集會員五人,董事十人,公議妥善,然後施行。
五、交友宜擇也。本會收接會友,務要由舊會員二人薦引,經董事察其心地光明,確具忠義,有心愛戴中國,肯為其父母邦竭力,維持中國以臻強盛之地,然後由董事帶之入會。必要當眾自承其甘願人會,一心一德,矢信矢忠,共挽中國危局;親填名册,並印繳會底銀五元,由總會給憑照持執,以昭信守,是為會友。若各處支會,則由該處會員暫發收條,俟將會底銀繳報總會,取到憑照,然後交換。
六、支會宜廣也。四方有志之土,皆可仿照章程,隨處自行立會。惟不能在一處地方分立兩會,無論會友多至幾何,皆須合而為一。又凡每處分立會,至少須有會友十五人方算成會。。其成會之初,所有繳底領照各事,必須託附近支會,代為轉達總會,待總會給照認妥,然後該支會方能與總會互通消息。
七、人才宜集也。本會需才孔亟,會友散處四方,自當隨時隨地,物色賢材。無論中外各國人士,徜有心益世,肯為中國盡力,皆得收入會中,待將來用人,各會可修書薦至總會,以資臂助:故今日廣為搜集,乃各會之職司也。
八、款項宜籌也。本會所辦各事,事體重大,需款浩繁。故特設銀會以集鉅資,用濟公眾之急,兼為股友生財捷徑,一擧雨得,誠善擧也。各會友好義急公,自能惟力是視,集腋成袠,以助一臂。茲將辦法節略於後:每股科銀十元,認一股至萬股,皆隨各便。所收股銀,由各處總辦管庫代收,發給收條為據,將銀暫存銀行,待總會收股時,即彙寄至總會收入,發給銀會股票,由各處總辦換交各友收存。開會之日,每股可收囘本利百元。此於公私皆有裨益。各友咸具愛國之誡,當踴躍從事,比之捐頂子,買翎校,有去無還,洵隔天壤。且十可報百,萬可圖億,利莫大焉,機不可失也。
九、公所宜設也。各處支會,當設一公所,為會員辦公之處,及便各友時到敘談,講求興中良法,討論當今時事,考究各國政治,各抒己見,互勉進益。不得在此博弈遊戲,暨行一切無益之事。其經费由會友按敷捐支。
十、變通宜善也  以上各款為本會開辦之大綱,各處支會自當仿照辦理。至於詳細節目,各有所宜,各處支會可隨時變通,別立規條,務臻妥善。

2011年6月17日星期五

捷克众议院通过 《反共产主义运动法》

据“捷克新闻”(Novinky.cz) 今日报导,捷克众议院6月14日通过了《反共产主义运动法》。捷克众议院奖赏反共产主义战士,凡是反抗共产主义运动的参加者都将获得现金奖励,某些人的退休金或抚恤金还要提高。该项法律准备送交参议院,如果参议员们支持,总统将会签名生效。可能从今年11月17日开始,以非传统方式兑现。

捷克莫拉维亚共产党对这部法律十分恼火,一直在全力反对这项法案的通过,但结果却是徒劳无功。在过去讨论该项法律草案时,虽然社会民主党人也曾提出过反对意见,但在星期三的会议上,他们当中许多人却举手支持通过。
出席会议的众议员共175人,其中有132人投票支持通过该项法律。
该法律保证反抗共产主义运动成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克朗(约合6千美元),死者的家属可获得5万克朗。某些反抗共产主义运动的成员,如果现在领取的是低退休金或抚恤金,那将提高到全国平均标准。
另外,对这项法律中的一些细节尚有争论,主要是对89年前,反抗共产主义运动成员或类似这样的反抗者,如何确定尚不明确。但是,总理彼得·奈恰斯(Petr Nečas)及其他国家领导人和政治家们都对反共产主义运动予以了高度评价。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布鲁斯·布诺的新书《独裁者手册》9月将出版


    与更早被推翻的突尼斯前总统本·阿里选择流亡国外不同,穆巴拉克下台后,与家人继续留在埃及,从开罗来到红海海滨城市沙姆沙伊赫。
    两种选择的结果截然相反。
    如今,本·阿里和妻子在沙特阿拉伯过得想必不错,批评者说,在逃跑时,他的妻子已经收集了1.5吨黄金(价值7100万美元)。而穆巴拉克则受到警方监控,躺在沙姆沙伊赫一家医院的病床上,并面临指控。
    倒台以后,独裁者应何去何从?国际社会对此事争论已久。一些人认为,为独裁者留条出路将有助于解决一些僵局并减少流血冲突。近日,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发表题为《你可以逃,但你能躲哪儿呢?》的文章,文章称,随着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大量涌现,加上国际刑事法庭地位上升,对下台的独裁者来说,安全的避难所越来越少。
    为独裁者留退路可使变革更平缓
    《经济学家》文章称,这使那些下台的大人物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留在国内有很大风险,穆巴拉克的例子或许可以证明这一点;另一方面,过去曾被认为是“安全”的避难国家,如今大多因引渡条款和人权公约的约束,会选择把这些“大坏蛋”送回原籍或是交给海牙国际法庭。
    过去,比利时的滑铁卢就是一个深受退位专制者喜爱的天堂,也有一些人会选择到法属里维埃拉地区游荡。像法国和比利时这样为独裁领袖提供避难所的国家一度表示,为独裁者提供一条可以走的活路,可以防止流血,并使他们所在国家的变革更平缓。
    但如今,位于这个列表上的国家越来越少了。
    对于阿拉伯世界的专制首领来说,沙特阿拉伯仍然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除了本·阿里之外,乌干达名声不佳的前独裁者伊迪·阿敏一直生活在这里。这个王国长期以来都对穆斯林统治者怀有宗教上的责任感,而不管他们犯过什么罪行。虽然阿敏从没有获得正式的避难手续,他却获许到处旅游,包括在吉达港旅馆和别墅里度过23年。
    也有人认为,接受这些不光彩的客人,是一些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纽约大学政治系教授布鲁斯·布诺的新书《独裁者手册》9月份将会出版。在书里,他建议建立一套妥协机制:如果独裁者面对反对时能保持克制而不屠杀平民,国际法应该为他们提供某种形式的退出机制。如果有这种退路,他说,当初西方也许能说服萨达姆离开伊拉克。此外,如果西方国家能提供除审判之外更有吸引力的条件,叙利亚总统阿萨德也许也会更快下台。
    流亡比起留在国内更“实惠”
    通常情况下,政治强人倒台后,如果不流亡国外,极有可能遭到国内反对力量的政治清算。遭到清算的后果轻则私人财产严重损失,重则面临牢狱之灾,甚至连个人生命也无法保障。
    环顾世界,这样的前车之鉴,各国比比皆是。1999年,前南斯拉夫领导人米洛舍维奇抵挡住了多国部队78天的空袭,但在隔年选举失败后仅数月就遭逮捕。2006年,他在审判尚未结束时猝死于海牙国际法庭。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也在巴格达沦陷后数月被美军擒获,关押两年多后被送上绞刑架。
    比较起来,流亡国外对他们来说,倒是一条更实惠的路。
    2006年,泰国前总理他信因国内兵变流亡海外。即便如此,泰国国内的亲他信力量仍多次组阁或发动“红衫军”示威,对他的对手形成强大的政治压力。在今年即将举行的新一届泰国大选中,他信的妹妹又被推选为总理候选人。
    与他信类似的,还有巴基斯坦前总统穆沙拉夫,以及被他发动的政变赶下台的巴基斯坦前总理谢里夫。前者在2008年被迫辞职后一直流亡海外。但目前,他仍然遥控国内亲信筹组政党,并盘算着在2012年回国参加大选。而谢里夫也曾在海外流亡多年,在穆沙拉夫政权难以为继时,又回到巴基斯坦,凭借其组建的政党成为巴政坛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
    而穆巴拉克则在没有和反对派达成豁免协定的情况下,选择留在埃及。这为他受到清算埋下伏笔。此外,有评论称,穆巴拉克受到清算,可能会成为独裁者拒绝主动下台的一个诱因。
    往哪里逃是个难题
    目前,敘利亚阿萨德总统与也门总统萨利赫、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都属于被认为应该下台并受到驱逐的统治者。
    卡扎菲的问题最受关注。据法新社报道,早在3月,欧洲国家的政客就提出了默许卡扎菲流亡的计划。英国《独立报》网站则透露,英国愿意与卡扎菲做交易,允许他逃过指控,前往庇护地避难。据说,英国有不少人支持让卡扎菲离开利比亚并结束冲突,允许他享受诉讼豁免权,并在另一个国家度过余生。此后,美国《纽约时报》也在4月18日报道了美国官方的相似态度。
    卡扎菲看上去有很多选择,但不包括沙特阿拉伯。《经济学家》称,当该国国王阿卜杜拉还是王子的时候,卡扎菲曾经试图暗杀他。
    乌干达总统约韦里·穆塞韦尼的发言人第一个公开表态,欢迎卡扎菲移居到这个东非国家。这也许将受到西方国家的欢迎和喝彩——他们正为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地方发愁。
    此外,西方国家老对手,比如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和尼加拉瓜总统的丹尼尔·奥特加,也纷纷强调了他们对卡扎菲的支持。由于白俄罗斯被怀疑向利比亚提供了武器,因此有分析认为,它也许会为卡扎菲提供避难。
    此外,据《经济学家》报道说,经采访过很多被驱逐的独裁者的意大利记者里卡多·奥利奇奥建议说,如果阿萨德和萨利赫举棋不定,他们可以考虑一下那些“几乎没人承认的小国”,比如自己宣布独立的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通常被认为是摩尔多瓦的一部分)。他说,这样的地方很少需要为什么国际责任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