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

中國同盟會京津分會章程

中國同盟會京津分會章程
第一、        本分會之範圍
(一)        本分會以同盟會會員之在京津及附近各處者組成之,凡為同盟會會員,不問其為土族、為僑寓、為久駐、為暫居皆為本會會員。
第二、        本分會之聯絡關係
(二)        本分會成立之後,以章程並會員姓名報告與軍政府,對於軍政府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
(三)        本分會於京津各處之同志團體者,有聯絡扶助之義務。
第三、本分會之目的
(四)        本分會以發起革命軍為目的,故其組織皆帶決死之性質。
(五)        為達本分會之目的故各會員皆有自任之心,有服從命令之心。
(六)        為達本分會之目的,故將來如有他處同志先發起革命時,本分會當力助其成,無分地域。
第三、        本分會之職員
(七)        本分會之職員,分推舉及指定二種。
(八)        本分會之職員如左:
會長一人,由眾公推;
副會長一人,由眾公推;
庶務部長一人,部員無定數,由會長指定;
軍事部長一人,同上,由軍事同志推舉;
財政部長一人,同上,由會長指定;
司法部長一人,同上,由眾推舉;
文牘部長一人,同上,同上;
外交部長一人,同上,同上;
交通部長一人,同上,同上;
暗殺部長一人,同上,由會員自認,部長由部員推舉;
各處特派員,無定數,由會長指定。
第五、        各職員之職務如左
(九)        會長總理本會事務,對於會外代表分本會。
副會長輔會長協理本分會事務,如會長有事或他適時,得為代理。
庶務部受會長之指揮,處理本分會事務。
軍事部專任謀劃軍事之進行,另有專章。
財政部專任籌款,及管財諸事。
司法部掌糾察各職員及各會員之行為,而懲罰之,另有專章。
文牘部掌理文件。
外交部掌對外交涉之事。
交通部掌聯絡各處之關係。
暗殺部另有專章。
各處特派員,其所負之職務,由會長指定之。
第六、職員之辭職、就職及兼任代理
(十) 凡推舉及指任者,非有萬不得已之理由,不得辭職。
(十一) 就職後,如有事或他住時,須託人代理或辭職。
(十二) 會長之代理者,為副會長,其副會長以下託人代理,須得會長認可。
(十三) 會長辭職時,由副會長一面代理,一面另行推舉。副會長辭職由會長一面並任,一面另行推舉。其餘各職員系推舉者,由會長一面派人代理,一面另行推舉,系指任者,由會長另行指任。
(十四) 會長、副會長,不得並任他項職務。
(十五) 各部長不得兼任其他部長,惟得為他部員。
(十六) 各部長及部員,受會長之委託,得為各處特派員,關於其職務,由會長囑人代理。
第七、職員會議
(十七) 會長得開職員會議如左之二種:
(一)        全體職員會議。
(二)        各部長會議。
(十八) 以上兩種會議,皆由會長主席。
(十九) 各部長關於本部之事,得邀本部部員會議。由部長主席。
(二十) 凡會議皆從多數取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八、本分會之機關
(二十一) 本分會設總機關與天津,分設機關與北京各處。
(二十二) 本分會應設機關二種。
(一)        秘密機關,非職員不得使知。
(二)        公開機關,無論任何人均得接洽。
(二十三) 公開機關,現已成立者,國風日報及舊國光新聞報兩報館,將來再謀多設。
(二十四) 秘密機關由會長指定之。
第九、本分會章程之效力
(二十五) 本分會章程決議後,既日實行,凡本會會員均有遵行之義務。
(二十六) 本分會章程,總囊大綱,其辦事細則,由各部自定之。
(二十七) 本分會章程,將來如須修改,由會員五人以上提出議案,經眾公決。
正會長     旺兆銘
副會長      XXX
軍事部長    XXX
庶務部長    XXX
財政部長    XXX
司法部長    XXX
文牘部長    XXX
外交部長    XXX
交通部長    XXX
暗殺部長       
(二十八) 本總章因司法部長X君,為偽清拘去,且實際對待有窒礙難行者,因將此部改作糾察部,另設參謀部。
糾察部長    XXX
參謀部長    XXX   XXX。
軍事部長    XXX 
部員。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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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部長    XXX   XXX
部員  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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