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
民族解放陣線: 中国亿万富豪27%已移民 中国还剩下什么
民族解放陣線: 中国亿万富豪27%已移民 中国还剩下什么: 2013-04-11 日本产经新闻 拥千万资产者 六成进行移民 中国经济成长已经带动国内富豪的移民潮,中国拥有一千万人民 币(约四千八百万台币)以上资产的富豪,已有六成完成移民或正准 备移民,中国的富裕并没有带给有钱人相对的安全感,照此趋势发展 下去,留在中国的将只...
2013年4月2日星期二
【独裁者手册】美国 Bueno de Mesquita
【独裁者手册】出自美国人 Bueno de Mesquita 等人的手笔,主要是探究执政者巩固政权的根本原因。我先转载【 放诸古今皆准的权力规则 】一小段,让大家理解Beuno 等人的理论。对这个理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原文:
http://www.dfdaily.com/html/1170/2013/3/10/958748.shtml
实际选民:那些真正对谁当领导人有影响力的人。对美国来说这相当于是选举这天出来投票的选民,对沙特这样的君主国来说这相当于是王室成员。
中国虽不是民主国家,权力分配仍然遵守着【独裁者手册】 所说的”三围“ -- 名义选民,实际选民,胜利联盟的人数。中国没有全国选举,平民百姓不能以手中一票决定国家的领导人,平民百姓也不能以手中一票反映他们对政府的支持或反对。在这样的限制下百姓要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让政府知道大多数人的意向,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让我先分析 Beuno 等人所谓的决定政权的“三围” 。中国当然是没有选民,不过我仍然沿用【独裁者手册】的词汇,把民主国家的选民与非民主国家的选民来个比对。
以中国的角度来看,名义选民是指不向当权派表态,沉默的一群人,这群人占大多数。在非民主国家不表态反对即意味对政府,对官僚的支持,也等如赞同政府的政策,默默的接受或忍受政策带来的影响。
接下来是实际选民。这群人在非民主国家是指能对当权的官僚造成一定影响力的群众。这些群众积极表态,以实际行动反映自己的意愿!这群人包括在网络人肉贪官身份的人,揭发事实负面真相的媒体,乃至于送工商局”占屎坑,不拉屎“锦旗的人,站在街头高调鼓励二奶揭发贪官的人等等。当然实际选民也包括行为激烈的群众,引起暴乱甚至与警察对抗。
以上名义选民与实际选民,是以整个国家的层次来分析,不包括中国共产党。事实这两种选民在中国共产党里面有着显著影响,尤其是党里面的实际选民也就是影响党要职的党员。
接下来是胜利联盟,这是领导人为了巩固权力必须要‘照顾’的势力。不言而喻,胜利联盟当然是指过去革命有功人士,有出身有来历的人,这包括元老与军人。个人认为以中国的政治现状,当权者的胜利联盟不能被轻易动摇与更替,所以不要想象把这群人的利益完全排除在外。
如何才能让人民过得更好呢? 根据Beuno 等人的理论,首先当权者要减少胜利联盟的人数。胜利联盟人数减少就意味着要满足这群人的资源减少,这样当权派就可以把更多资源分给百姓,假如他愿意的话。
从中国中央领导人的集权程度来看,事实上中国当权者趋向逐渐减少胜利联盟的人数的大方向发展。这可以从胡锦涛,习近平一人掌握,军,党,国三大权力机构看得出来。假如中央领导人不是把权力集中于一人身上,而是分给数人分别掌管军,党,国政权。各方为了巩固势力就会竞相拉拢党的其他势力,使得胜利联盟人数增加。胜利联盟人数增加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资源满足他们,这样留给百姓的资源就相当减少。
另外根据Beuno 等人的理论,当权者只要增加党内的实际选民,让原本的胜利联盟意识到自身的地位不是永恒,有可能会被其他人更替,这样就可以让当权者减少对胜利联盟的依赖。对胜利联盟的依赖更少就意味需要满足他们的需求更少,当权派能节省更多资源。事实上中国也朝向这个方向发展,就是实行问责制,随时把犯错的官员更替。
写到这里,从Beuno理论分析,中国当权派确实走向减少对胜利联盟的依赖,省下更多的资源。这对中国人来说是件好事。接下来这些资源会否用在平民百姓身上就要看接下来的发展。
回到平民百姓的角度,善于表达自身意愿的实际选民其实对政府起着重大影响。这些实际选民有个很大优势就是过去的历史事实。过去文革,六四,人民曾经直接或间接导致当权者下台,使得当权派不得不对群众的意愿有所顾虑。
如何让人民获得最大的利益?以【独裁者手册】的角度来看,即是把当权派的胜利联盟无限扩大直到包括平民百姓,逼使政府把资源投在百姓身上。不过这在中国并不现实。中国也不能走向民主,因为民主国家同样有独裁者,同样腐败,而且在中国实现多党派也不符合中国国情与需要。我个人是反对中国走向民主,就算是两党制!!
个人认为中国需要党改与政改,两者并行。党改就是当权派减低对党内的胜利联盟的依赖,减少这些人数。政改就是提高百姓实际选民的人数,给予实际选民平和的管道表达意愿并且起到监督的作用,就是最有力的改革方案。
最后我以通俗的语言对我的看法做出总结:
认命吧!就让一小部分不同派别的中共势力人士,更替的主宰这个国家。把这个事实想象成民主国家政党轮替就可以。事实上民主国家选出来的执政党也不保证能改人民带来最大的利益。根据【独裁者手册】民主国面临的腐败问题不比非民主国小。就以美国来说,主宰美国命运的总统都是来自几个大家族。所谓对总统候选人的自由选择其实也是权力野心家制造出来的公正假象。
相对民主制度,只要共产党在党内做出有力改革,个人认为成效会比民主制度来得更大!衷心希望中国的未来会更好。
放诸古今皆准的权力规则
http://www.dfdaily.com/html/1170/2013/3/10/958748.shtml
这个理论认为不管是国家、公司还是国际组织,其政治格局不能简单地以“民主”和“独裁”来划分,而必须用三个数字来描写。
以国家为例,这个“三围”就是层层嵌套的三种人的人数——
名义选民:在名义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体公民。然而他们中的很多人,可能对谁当领导人根本没有任何影响力。
实际选民:那些真正对谁当领导人有影响力的人。对美国来说这相当于是选举这天出来投票的选民,对沙特这样的君主国来说这相当于是王室成员。
胜利联盟:必须依赖他们,领导人才是能维持自己权力的人。对美国总统来说这相当于是在关键选区投出关键一票让你当选的人,对独裁者来说这是你在军队和贵族内部的核心支持者。
中国虽不是民主国家,权力分配仍然遵守着【独裁者手册】 所说的”三围“ -- 名义选民,实际选民,胜利联盟的人数。中国没有全国选举,平民百姓不能以手中一票决定国家的领导人,平民百姓也不能以手中一票反映他们对政府的支持或反对。在这样的限制下百姓要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让政府知道大多数人的意向,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让我先分析 Beuno 等人所谓的决定政权的“三围” 。中国当然是没有选民,不过我仍然沿用【独裁者手册】的词汇,把民主国家的选民与非民主国家的选民来个比对。
以中国的角度来看,名义选民是指不向当权派表态,沉默的一群人,这群人占大多数。在非民主国家不表态反对即意味对政府,对官僚的支持,也等如赞同政府的政策,默默的接受或忍受政策带来的影响。
接下来是实际选民。这群人在非民主国家是指能对当权的官僚造成一定影响力的群众。这些群众积极表态,以实际行动反映自己的意愿!这群人包括在网络人肉贪官身份的人,揭发事实负面真相的媒体,乃至于送工商局”占屎坑,不拉屎“锦旗的人,站在街头高调鼓励二奶揭发贪官的人等等。当然实际选民也包括行为激烈的群众,引起暴乱甚至与警察对抗。
以上名义选民与实际选民,是以整个国家的层次来分析,不包括中国共产党。事实这两种选民在中国共产党里面有着显著影响,尤其是党里面的实际选民也就是影响党要职的党员。
接下来是胜利联盟,这是领导人为了巩固权力必须要‘照顾’的势力。不言而喻,胜利联盟当然是指过去革命有功人士,有出身有来历的人,这包括元老与军人。个人认为以中国的政治现状,当权者的胜利联盟不能被轻易动摇与更替,所以不要想象把这群人的利益完全排除在外。
如何才能让人民过得更好呢? 根据Beuno 等人的理论,首先当权者要减少胜利联盟的人数。胜利联盟人数减少就意味着要满足这群人的资源减少,这样当权派就可以把更多资源分给百姓,假如他愿意的话。
从中国中央领导人的集权程度来看,事实上中国当权者趋向逐渐减少胜利联盟的人数的大方向发展。这可以从胡锦涛,习近平一人掌握,军,党,国三大权力机构看得出来。假如中央领导人不是把权力集中于一人身上,而是分给数人分别掌管军,党,国政权。各方为了巩固势力就会竞相拉拢党的其他势力,使得胜利联盟人数增加。胜利联盟人数增加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资源满足他们,这样留给百姓的资源就相当减少。
另外根据Beuno 等人的理论,当权者只要增加党内的实际选民,让原本的胜利联盟意识到自身的地位不是永恒,有可能会被其他人更替,这样就可以让当权者减少对胜利联盟的依赖。对胜利联盟的依赖更少就意味需要满足他们的需求更少,当权派能节省更多资源。事实上中国也朝向这个方向发展,就是实行问责制,随时把犯错的官员更替。
写到这里,从Beuno理论分析,中国当权派确实走向减少对胜利联盟的依赖,省下更多的资源。这对中国人来说是件好事。接下来这些资源会否用在平民百姓身上就要看接下来的发展。
回到平民百姓的角度,善于表达自身意愿的实际选民其实对政府起着重大影响。这些实际选民有个很大优势就是过去的历史事实。过去文革,六四,人民曾经直接或间接导致当权者下台,使得当权派不得不对群众的意愿有所顾虑。
如何让人民获得最大的利益?以【独裁者手册】的角度来看,即是把当权派的胜利联盟无限扩大直到包括平民百姓,逼使政府把资源投在百姓身上。不过这在中国并不现实。中国也不能走向民主,因为民主国家同样有独裁者,同样腐败,而且在中国实现多党派也不符合中国国情与需要。我个人是反对中国走向民主,就算是两党制!!
个人认为中国需要党改与政改,两者并行。党改就是当权派减低对党内的胜利联盟的依赖,减少这些人数。政改就是提高百姓实际选民的人数,给予实际选民平和的管道表达意愿并且起到监督的作用,就是最有力的改革方案。
最后我以通俗的语言对我的看法做出总结:
认命吧!就让一小部分不同派别的中共势力人士,更替的主宰这个国家。把这个事实想象成民主国家政党轮替就可以。事实上民主国家选出来的执政党也不保证能改人民带来最大的利益。根据【独裁者手册】民主国面临的腐败问题不比非民主国小。就以美国来说,主宰美国命运的总统都是来自几个大家族。所谓对总统候选人的自由选择其实也是权力野心家制造出来的公正假象。
相对民主制度,只要共产党在党内做出有力改革,个人认为成效会比民主制度来得更大!衷心希望中国的未来会更好。
2013年4月1日星期一
政變實務:完全政變手冊 Coup d’Etat: A Practical Handbook
如何挑選國家來發動政變?
如何判斷該國情勢是否適合發動政變?
政變前要挑選哪些部隊加以策反?
政變執行的最關鍵時期是?
何時逮捕舊政府領導班子?要挑選哪些人來逮捕?
如何化解反對我方勢力?
策劃政變時,處理情報的行動準則為何?
何時才是發動政變的好時機?
如何判斷該國情勢是否適合發動政變?
政變前要挑選哪些部隊加以策反?
政變執行的最關鍵時期是?
何時逮捕舊政府領導班子?要挑選哪些人來逮捕?
如何化解反對我方勢力?
策劃政變時,處理情報的行動準則為何?
何時才是發動政變的好時機?
- 作者:愛德華.魯瓦克
- 原文作者:Edward Luttwak
- 譯者:王亦穹
- 出版社:木馬文化
- 出版日期:2011年08月11日
- 語言:繁體中文 ISBN:9789861209098
- 裝訂:平裝
★亞馬遜網路書店5顆星評鑑!
★《政變實務手冊》一書再版無數次,被翻譯成14國語言
★《政變實務手冊》一書再版無數次,被翻譯成14國語言
這本書不是一般隨處可見既平凡又空泛的綱要手冊。《完全政變手冊》是一本教你如何推翻某個掌握了國家大權卻又不受歡迎的政權。書中精確說明了執行政變的策略原則、政變的機制與具體實踐手段,並分析各種足以發動政變的政治、軍事及社會條件。作者坦言,他的寫作初衷是探討政治在經濟落後國家所具的意義。本書寫作當時,西方知識界對第三世界亞非新興國家抱有相當大的期待,但是作者認為這些國家有一項致命的缺陷是:缺乏真正的政治社群。缺乏真正的政治社群,就沒有有效的道德標準,而沒有自然源自該國社群價值與信念的準則,國家不過是一具機器罷了,就像其他機器一樣,只要找到關鍵掣桿,任何人都可以操縱整台機器。政變因而由是而生。
★新新聞創辦人、曾任國家安全會議副主席的江春男曾在壹週刊撰寫專文,讚美作者是「文人戰士」並提到本書:「1970年代,魯瓦克的《完全政變手冊》在那個政變頻傳的時代,幾乎成為經典,搞政治者奉為聖經,獨裁者把它當作教戰手冊。年輕無知的我對此十分著迷,抱著字典一個字一個字讀完……這本書對政變的過程,從籌劃到執行,舉例說明又附有圖表,分析各種變數和不同想定,富有創造力和想像力,文字洗鍊,一點都不枯燥。」
★「政變」是最常用於改變政府的手段,也是最有成效的手段。1960年代以來全球發生過超過200場政變。就在2011年的1月,泰國還傳出軍方即將發動政變的消息,5月間喬治亞共和國又發生了一次失敗的政變!政變顯然已成聯合國大部份會員國政權更迭的正常模式!
★政變與我們距離不遠!目前全球有12個國家的領導人是經政變上台(參維基百科),其中有2個國家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甘比亞、布吉納法索),4個國家給予我國國民入境免簽證待遇(阿曼、甘比亞、斐濟、馬達加斯加)。2009年6月,邦交國宏都拉斯發生軍事政變,我國總統馬英九臨時決定不出訪該國。
作者簡介
愛德華.魯瓦克 Edward Luttwak
1942年生於羅馬尼亞的猶太家庭,成長於倫敦,是美國著名的歷史學家、軍事戰略學者。曾就讀倫敦政經學院,後於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獲得博士學位。曾任職美國國安會(總統的幕僚機構)、美國國務院(行政機關),現於華府擔任「戰略及國際研究中心」資深顧問。
他在研究上經常採取獨特的觀點,最著名的作品就是1968年首度出版的《政變實務手冊》,已被翻譯成14種語言。另外,全球各學術機構及相關領域的大學系所普遍採用他撰寫的《戰略:戰爭與和平的邏輯》一書,已經成為經典教科書。
譯者簡介
王亦穹
目前居住南台灣,專職譯者,譯有《感染》、《天生就會跑》等書。
尹乃菁(New98電台主持人)、南方朔(知名評論家)、胡忠信(歷史學者)、馬家輝(文化人) 、陳一新(淡江大學美洲研究所教授)、黃介正(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助理教授)、鍾佳濱(屏東縣政府副縣長)★★★★★ 行動推薦
國際媒體好評
★「這本小書邪惡、揭發事實,且相當具娛樂效果。在一步一步說明發動政變的步驟後,作者分析了現代(二戰後)的政變,同時指出為何有些人可以成功,而有些人則否。──《紐約客》雜誌
★一部相當傑出且切合主題的作品,展現了去規劃無論成敗的政變所需的龐大知識。──《時代雜誌》文學別刊
★《完全政變手冊》一書證明了學術分析可以是相當傑出的社會學作品,同時也讓讀者閱讀時樂在其中。文體平易近人,沒有艱澀難懂的術語……同時,書中清楚展現了魯瓦克對政治學基本概念以及問題的熟稔。在處理敘述主題時,他既不浮誇也不過度著墨無用的小細節。因此,這本書對於所有對於頻繁發生的推翻政府行動有興趣的讀者來說,相當具有一讀的價值……我們在閱讀這本說明清楚又充滿智慧巧思的小書時,樂在其中。──《薇吉尼亞書評季刊》(Virginia Quarterly Review)
- 叢書系列:SOS系列
- 規格:平裝 / 278頁 / 15*21cm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獨家中文版序
前言
第一版自序
1979年版自序
前言
第一版自序
1979年版自序
第一章 什麼是政變
第二章 政變的時機
第三章 發動政變的策略
第四章 政變的策劃
第五章 政變的實施
第二章 政變的時機
第三章 發動政變的策略
第四章 政變的策劃
第五章 政變的實施
附錄A 鎮壓經濟學
附錄B 政變的戰術討論
附錄C 統計數據
附錄B 政變的戰術討論
附錄C 統計數據
表Ⅰ:政變的經濟演化,1945-1978
表Ⅱ:全球政變一覽表(含成功 / 不成功者)
表Ⅲ:政變的效率,1945-1964
表Ⅳ:政變的次數
表Ⅱ:全球政變一覽表(含成功 / 不成功者)
表Ⅲ:政變的效率,1945-1964
表Ⅳ:政變的次數
推薦序
文人戰士——魯瓦克素描
伊朗對西方是一個謎樣的國家,但它的改變,不只影響中東政治,對穆斯林世界,從阿富汗到埃及,從伊拉克到印度,都會受到很大衝擊。這次大選引起動亂,整個氣氛有點巷八零年代東歐自由化前夕,西方戰略專家紛紛撰文發表高見,其中最引起我興趣的是美國的魯瓦克(Edward N. Luttwak),不是他的見解特別深入,只因為他為我打開另一扇門窗,帶我走進另一個世界。
魯瓦克現在華府戰略安全研究中心(CSIS)擔任資深研究員,他是一位博學多聞,才氣洋溢的軍事歷史和戰略專家,他除了擁有典型猶太知識份子所應該具備的數種語言專長,經常在報上發表文章,出版十多本有關戰略安全方面的書,而且是一位行動家,和許多國家的情報和國防部門有密切關係。他實際參與反恐和軍售,介入阿富汗、以色列、伊朗、義大利、拉丁美洲的許多秘密活動。他和中國軍方和司法單位也有顧問關係,前年好萊塢反恐電影《蓋世奇才》(Charlie Wilson’s War),據說是他的親身故事。
他在華府近郊Cherry Chase的家,是一座維多利亞式的建築,從地板到天花板,四周都是書,希臘文、拉丁文、德文、法文、西班牙文、歷史、戰略、情報、武器、戰機、導彈,多得令人頭昏。進到他家裡的人,還必須先把手機電池拿掉,以免被人追蹤,除了這一點以外,他健談熱情,有時像歷史專家,談論波斯文明和猶太人的淵源,有時像軍事專家,分析每場戰役決戰關鍵。他連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也做過研究,這一點實在唬人,他的意見不一定對,但保證新鮮有趣。每次聽他說話,都覺得趣味無窮,他的腦細胞排列組合方式一定與眾不同,否則怎麼裝得下這麼多東西。
我在三十年前就認識他,當時他應自由基金會的黃不撓邀請來台訪問。他演講時,好像是由陳長文先生擔任翻譯,當時的陳長文是國防部法律總顧問,參與所有軍購談判,賺了很多錢,成為全國繳稅最多的人之一,國防預算有一部份進入他事務所的口袋,與他現在反戰的鮮明立場,有如隔世。當時台灣被趕出聯合國,來自香港的黃不撓是愛國商人,他在紐約時報大登廣告替台灣發言,被稱為今之弦高。魯瓦克經過當時國科會國際工作組長王紀五介紹給杭立武,他才與台灣結緣。
當時他意氣風發,他寫的一本書《政變手冊》(Coup d’Etat, a Practical Handbook),在那個政變頻傳的年代,幾乎成為經典,搞政治者奉為聖經,獨裁者把它當作教戰手則。年輕無知的我,對此十分著迷,抱著字典一個字一個字讀完,以為從中可以找到推翻國民黨的方法。
這本書對政變的過程,從籌劃到執行,舉例說明附有圖表,分析各種變數和不同想定,富有創造力和想像力,文字洗鍊,一點都不枯燥。魯瓦克在英國倫敦大學念完書就寫完這本書,當時他只有二十六歲,這本書被翻成十五種語言,他一舉成名,後來被國防部長史勒辛格找去當助理,從此開始他數十多年的軍事戰略專家生涯。從阿富汗到喀什米爾、朝鮮半島、台灣海峽到拉丁美洲,都有他的足跡,而他身為猶太人,對以色列、敘利亞、伊朗、埃及問題更是如數家珍,這些經驗成就他百科全書般的知識。在苦悶的年代,他的書引導我走入另一個世界,我跑去倫敦尋找他的足跡。
美麗島事件之後的台灣,一片肅殺氣氛。黨外人士發現對國民黨的軍情特務系統毫無所知,才會犯下致命錯誤。一九八二年夏天,我到歐洲參加一個有關第三世界問題的研討會,懷著緊張興奮的心情,天天躲在倫敦大學東方與非洲研究學院(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圖書館,那裡是研究革命與政變最權威的地方。晚上跑到泰晤士河邊的電影中心猛看第三世界電影,在那裡的舊書攤上發現一本「阿拉伯的勞倫斯」所寫的《智慧七柱》(Seven Pillars of Wisdom),那是三零年代出版的老書,書皮剝落泛黃,我用三英磅買下,當晚興奮得睡不著。
在那些年頭,有兩片電影令人難忘,一片是《阿爾及爾戰爭》(The Battle of Algiers),拍得像紀錄片一樣逼真,法軍的追捕刑求和阿爾及爾人的反抗、暗殺、暴動,緊張得另人透不過氣。另一片是德國左派女革命家羅莎盧森堡(Rosa Luxemberg)的傳記片,她寫作、演講、愛情、革命,後來被秘密殺害,一生高潮迭起,迴腸盪氣。在那個苦悶的年代,這類電影具有勵志與移情效果。
有一年,應美國政府邀請訪問,主要目的是軍事與國防,在華府的五角大廈聽簡報,在戰略空軍總部看星際作戰的操作,認識多位美國軍事記者,最有趣的是訪問幾位文人出身的軍事專家,看到他們書房裡堆積的軍事書籍,才慢慢瞭解這是一門人人都有機會窺其堂奧的心天地。在專制獨裁國家,情報戰略是高深莫測的領域,是統治階級的專利,但在民主國家,人人都可成為軍事戰略專家。有沒有軍事背景並不重要,魯瓦克就是一個典型。
魯瓦克是出生於羅馬尼亞的猶太人,為逃避納粹和共產黨的迫害移民義大利,後來去倫敦念書,做為猶太人的生存者和流亡者,他永遠要比敵人更聰明。他對軍事情報方面的興趣,來自於生存與自衛的需要,後來變為專業謀生工具。
有一次談到猶太人問題,他說歷史上的猶太人沒有安全感,拚命賺錢,沒有人研究戰爭與政治,命運永遠被人擺布。其實,弱小民族更應該研究戰爭與軍事,反對運動者更應該研究情報與戰略。擁有這方面的知識,小者可以加強反抗能力,大者可以掌握命運。不幸的是,反對運動者把這種知識當作統治者的專利,他們不知道這是一種「公民保衛」(civil defense),民主社會資訊發達,要瞭解戰爭與和平之道,一點都不困難。民主與人權是高貴的目標,但不瞭解軍事與戰略,就無法保衛自己。
魯瓦克是文人戰士的典型,他對各種黑暗勢力都有研究,他曾幫助義大利政府和西西里的黑手黨打交道,在墨西哥與毒犯談判,在阿富汗、土耳其、伊朗各地參與秘密活動。他有一半的時間在國外旅行,他在玻利維亞有一座牧場,研究、行動、寫作、諮詢、顧問、美酒、文化、吹牛,生活過得多彩多姿。
在伊朗問題上,他是強硬派,他批評歐巴馬對伊朗一廂情願,其實他自己對伊朗文化頗有好感,他說伊朗的古城Isfahan美得令人摒息,伊朗人的詩歌令人陶醉,可惜伊朗教士辜負他們的文明和人民。
不過,他對伊朗前途很有信心,因為戰爭與軍事的知識不是伊朗當權派的專利,改革派對此也有豐富經驗,這是最有效的制衡。知識就是力量,擁有這方面的知識,才有當家作主的機會。
江春男(新新聞創辦人、曾任國家安全會議副主席)
本文發表自20090702《壹週刊》
本文發表自20090702《壹週刊》
作者獨家中文版序
政變是民主的試金石
政變是民主的試金石
一九七七年,我首度造訪台灣。那時台灣早已展開快速的經濟發展,蔣經國正擔任行政院長,準備接下總統大位;年輕的馬英九也因才能非凡而受到矚目。無論是在台北或是其他地方,整體的氣氛顯得非常輕鬆。可是由王昇將軍領導的「總政治作戰部」還是相當活躍,扮演著政治壓迫的角色。
在當年,《政變實務手冊》這種書名絕不可能在台出現。即使是在蔣經國逐步放鬆箝制、成功完成了有限的政治自由化實驗之後,情況依舊如此。可是我第一次訪台時受到台灣當局熱烈的接待,他們也不在意我寫過一本教人政變的書,原因大概是我曾經在一本相當有影響力的雜誌《評論(Commentary)》上面撰寫過有關中國大陸的文章。早在一九七六年毛澤東未去世前,中國大陸的外國訪客很稀少,那時我就有機會去訪幾個地處偏遠、完全未對外開放的中國都市,返美後我寫出了一些明顯的事實,也就是中國窮到可憐,又被一群沒什麼希望、嘴裡老是叫嚷著可笑口號的極端份子所高壓統治著。(其實我真的有遇到「四人幫」——雖說沒和他們說話,就在毛澤東的遺體置於人民大會堂供人憑弔的那天。)
我的那篇文章只點出了事實,但它後來卻變得相當不平凡——都因為當時美國及國際媒體都令人驚訝地一面倒,對中國發出好評報導(就算是老練的記者也被中國的樣板採訪安排所迷惑)。反正我那篇文章已經足夠讓我造訪台灣了,並且讓我立刻體會到「威權統治的台灣」與「極權統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有何差異:兩者都禁止(或至少壓抑)集體性的政治反對勢力,可是台灣當局只掌控政治權力,並允許經濟活動與文化表現的自由(只要不涉政治即可);相形之下,在極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連「文化可以獨立於政治之外」這個觀念都不存在,而且還禁止經濟自由。
許多人相信,威權政府(例如台灣)會逐漸演化成為民主政體,原因是商場上的資金將流入反對政府的勢力,而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也一樣。至於極權政府則完全不容許個人的活動,更不會容許「支持反對勢力」這件事。結果呢,台灣果然印證了上述的觀點,漸漸完成了民主的和平轉移。可是在中國,經濟自由化迄今還沒有帶來政治的自由化,不過私人的資源確實已經挹注給越來越多的政治異議人士了。
回顧一九七七年,台灣的威權政府其實很容易被政變所推翻,因為大體上而言人民被壓抑成一種相當消極的狀態,又沒有足夠堅強的獨立團體,能夠大規模動員群眾來表達心中的不滿。因此,假如當時出現幾位資淺的將軍,指揮著步兵師或者裝甲旅,按照我以下說明的步驟,就一定可以奪得大權:以快速果斷的行動囚禁主要領導人並佔領行政指揮總部,封鎖一切進出台北市的道路,奪下廣播與電視台等設施。這樣就足夠癱瘓國內其他的武裝部隊,成功實施政變。
事實上,南韓總統朴正熙於一九七九年十月被暗殺後的情勢,就與上述形容的完全一樣:出來奪取政權的人,並不是陸軍裡面的四星上將如參謀長或其他資深高階將領,反而是一個新進獲擢升擔任二星中將的全斗煥出線。全斗煥算是個資淺將軍,可是他負責指揮南韓首都內的情報單位。政變後雖然南韓也出現零星的街頭抗議及地方性的暴動,但全斗煥還是穩做八年大位,直到期滿之後將政權交給他指定的繼任者為止。
在今天,這些都不可能發生在台灣了——雖然台灣的民主經驗還算很新,不過民主這件事已經深深根植於台灣社會,人民已經不再被動消極,反而會以龐大的群眾示威力量,站起來打敗任何政變的意圖。民主的功用也就在這裡:民主改變了人民,把他們從消極被動的政治客體,轉換成政治的主角。這是何等寶貴又令人歡欣鼓舞的轉變呀。這麼多年來我有幸多次拜訪台灣,親眼看見台灣逐漸邁向自由,不但是政治上的自由,更是社會、文化上的自由。所以,政變就是民主的試金石:凡是能夠用政變的方式奪下的政權,就一定不是民主政權。
愛德華.N. 魯瓦克,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內文1
政變中佔領實體設施之原則
大眾媒體
政變後我方為了確立統治,最重要的武器就是監管政治中心所發佈的資訊,因此佔領主要大眾傳播工具也就成為第一要務。希臘國王曾在1967年底發動一場反政變,他只犯了一個錯誤,卻因此造成行動失敗,那就是他與大眾溝通失靈,硬體與內容皆然。當年電台播送國王的演說時,只有少部份民眾接收到內容,因為廣播的訊號太過微弱,而且也不在原來的波段上;國王沒有用如雷的聲音號令群眾反抗,反而軟弱地向民眾求救。我方絕不能犯下類似的錯誤。
由於政變的時程短,目標國的社會環境也未必合適,我方不一定要把報紙等平面媒體當成主要目標。我方只需在政變後確立對我們媒體的控制權即可。我方不光是要控制傳媒設施,更要統一發送訊息,因此必須一一處理每一處設施。最好的方法就是取得電台人員的合作,從內部進行破壞。只要一名技術人員,就可以讓一座廣播電台暫時失去功能,取得原本需要一整個攻擊小隊才能達成的戰果。若是無法吸收內部人員倒戈,那麼次佳的選項就是從外部進行破壞。我方不必製造大規模的破壞,因為通常只需對發送器的核心動點手腳,稍做移除或破壞,即可有效解除該電台的功能。(參見附錄B。其中討論政變中除了軍隊外,還必須出動的各種人員。)
城市聯外道路
只要能在適當地點設置有效路障,即可暫時阻止效忠舊政府的部隊進入首都,而我方則利用這段短暫的時間,確立自己新政府的地位,並取得大部份官僚與軍事部隊效忠。等到干預部隊好不容易抵達我方政變的地點,會發現他們已經成為孤立的叛軍了。控制首都的聯外道路之後,對我方的行動還有別的好處,其中之一就是我方可以創造新政權的存在感,並阻止舊政府領袖與我方未逮捕的人物逃離。
光憑我方的資源,可能無法把整個首都封鎖得密不通風(不過這點當然要視首都的位置與實際的大小而定)。以巴西的首都巴西利亞為例,當地雖然四面開闊,但只需關閉機場就能封鎖首都,因為地面交通條件不足以讓人員快速移動至國內其他地方。另外芬蘭的首都赫爾辛基也對政變者有利,因為該城雖然距離國內其他地區不遠,週遭卻有湖泊與海洋,因此只需設下少數路障即可封鎖全城。
交通要津
戰車出現在首都廣場,這樣的景象不但已成為政變的象徵,⑥而且也有非常實際的作用:那就是在政治活動中心製造存在感。每個國家的首都裡,都有相當於英國白廳或美國國會山莊的地區,集中了主要的政治與行政機關。我方必須在該區挑出部份地點,派兵駐守或進行包圍。這樣做可以達成幾個目的:(a)封鎖點可以環繞我方小組活動區週邊,形成保護牆,讓他們不被可能攻破首都的敵方部隊攻擊;(b)封鎖部隊可以令人一見而得知我方實力,確立我方統治;(c)封鎖部隊可以過濾進出該區的人員,使我方可以捉拿先前無法直接逮捕的人員。
由於我方有能力封鎖的地點有限,因此選擇時必須特別謹慎。我方只須選擇筆直並寬廣的街道相交處設下封鎖點,並沿著這些街道形成封鎖區的界線即可(從這一點來看,巴黎的大街大道是最理想不過的)。
機場與其他交通設施
政變剛發生後,我方一定要進行的行動之一就是封閉機場,取消所有航班。這是「凍結」情勢的一般戰術之一,可以遏阻所有未經控制的人員與資訊流動。但另一項更明確的目標就是阻止我方未能逮捕的政治人物逃走,防止效忠舊政府的部隊進入首都地區。由於政變的過程相當短暫,所以空運的角色極為重要。我方或舊政府都可能利用空運送進一小隊援軍,就此改變情勢均衡。利用空運所能送進的部隊也許人數極少,但在政變初起的微妙情勢下,這批部隊很可能扮演決定性的角色。
公眾建築
大多數國家都有某種形式的民選議會、國會或名稱不同的類似機關,但許多國家的真正權力中樞是在總統等元首住處(或是政黨中央委員會所在地)。請不要被憲法的文字所蒙蔽,我們已經花了很多功夫分辨「實質統治者」與「象徵性角色」的區別,絕不能誤將有限的資源浪費在後者身上。
除了純粹象徵性的建築物外,還有其他地點,值得我方盡量努力佔領,如軍方總部、警察總部、情報機關的行政總部等。以下目標是任何政變者都應該佔領的:
(a)實際政權的所在地:可能為皇宮、總統府、民選議會會場,或是政黨的主席團或中央委員會。
(b)主要行政機關建築:國防部、內政部,如果警察或軍方總部不在上述建築內,則應另行佔領其總部。
(c)象徵性建築:這類建築通常已包括在上述兩類地點內。但一國的政治情勢若是與民眾的傳統認知有落差,大眾可能仍然將已「過時」的地點與政治權力聯想在一起。
愛德華.N. 魯瓦克,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3年3月2日星期六
张明峰: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与保护研究(2)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司法审查的理念和制度才被大多数欧洲国家接受。
在波兰,司法审查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被引入。波兰是通过建立新的司法机关,首先从形式上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的。[12]虽然波兰刚刚引入时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是一种制度形式,并且在宪法权利的文本规定和实施之间存在分离,但是,它为进一步引入强形式的司法审查打下了基础。有研究者指出,1997年波兰通过现行宪法,新宪法成为新的制度背景下宪法审查制的基础。[13]可见,波兰现行宪法进一步扩大了宪法权利保障机构—宪法法院(the Constitutional Tribunal)的职权,加大了司法审查的力度,标志着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司法审查的基础在于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不同。波兰的法律规范按其效力高低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位于第一个层次的是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位于第二个层次的是根据宪法授权所批准的国际条约;位于第三个层次的是普通法律;位于最后一个层次的是附属性法规,附属性法规又可以分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章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部行政规范。高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优先性,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二)波兰宪法权利保护的机构
波兰宪法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和波兰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国务法庭一样是波兰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宪法法院于1985年建立,自从它建立以后,其影响不断增长。从1986年到1989年,宪法法院的作用十分有限,表现为:第一,禁止审查许多立法法案,例如地方当局制定的规章和条例不在审查之列;第二,只能审查1982年宪法修正案生效之后制定通过的法律;最后,只有行政机关或大臣发布的规章才受到宪法法院判决的最终约束,议会制定的法律不能被自动地宣告无效。[14]在1989年,通过对《1985年宪法法院法》的修正,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在1989年到1994年间,宪法法院通过更加积极地解释法律的方式快速提高了它的能动性,宣布了一些具有争议性的宪法问题的处理结果,例如学校中的宗教教育和堕胎的合宪性问题。1997年波兰现行宪法进一步提高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宪法法院现在可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与波兰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否一致;可以裁判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宪法法院的判决在适用上具有普通约束力并且是终局性的。
波兰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各1名,法官的任期为9年。宪法法院的法官只能由众议院任命,只能任职一届,期满后不能连任。根据1997年波兰宪法的规定,宪法法院的职责主要是规范审查、裁决国家权力间的争端、审查政党活动和目的的合宪性以及审理宪法诉讼四个方面,就规范审查方面而言,《波兰宪法》第188条规定了对三种法律规范的审查:议会立法、国际条约和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其他法律。审查的标准是: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须符合宪法,议会立法必须符合宪法和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其他法律规范须符合宪法、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和议会立法。应当注意,宪法法院没有审查同一等级法律规范之间的一致性的权力。
(三)宪法权利保护的方式
宪法诉讼是波兰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重要方式。在1997年波兰现行宪法颁布之前,波兰不存在宪法诉讼制度。波兰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参照德国、奥地利和西班牙的宪法控诉制度创建的。
宪法诉讼是宪法权利实施的重要机制,它使得公民个人可以向司法机关主张他们享有的宪法权利。在波兰,这种权利实施的机制有着宪法上的依据,即《宪法》第8条第2款宣布“宪法条款直接适用,除非宪法另有规定”。《波兰宪法》第79条规定:“每一个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被侵犯的人,都有权上诉到宪法法院,要求宪法法院审查法院或公共行政机关作出侵犯其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判决和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和规范性法规的合宪性。”根据本条宪法规定,可以发现,在波兰有权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享有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法人,例如,全国性工会组织、全国性雇主自治组织和职业组织、教会和宗教组织等法人团体,但是,不是基于职业或宗教的非政府组织没有诉诸宪法法院的权利。[15]受到侵犯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既包括人身自由和权利,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个人能够提出宪法诉讼是波兰宪法制度中的一次革命,极大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过,这种提起宪法诉讼的权利受到许多限制:第一,它只能在法院或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3个月内行使,这是一个固定日期,不得被延长或中止。第二,公民只能提出某个法律规范违宪的请求,而不得提出法律解释或其他司法决定违宪的请求。第三,宪法诉讼必须在法院或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提出,并且必须由律师提出。最后,宪法法院判决某法律规范与宪法规定不相符,不能自动地认为某个根据该法律规范作出的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当然无效。也就是说,宪法法院的判决只是使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失去了效力,而判决或行政决定本身并不当然失效,请求人还得重新在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行政决定,可见,权利人的宪法诉讼即便胜诉,他们仍要经历漫长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诉讼,从而造成司法成本的巨大浪费和效率低下。
波兰公民还可以利用另外一种机制主张宪法权利,这就是向公民权利专员(Commissioner for Citizens, Rights)投诉。[16]根据《波兰宪法》第80条规定,人人有权请求公民权利专员给予帮助以保护被公共机关侵犯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公共机关侵犯的权利和自由,《波兰宪法》规定了受害人享有向公民权利专员投诉寻求帮助的权利。这是一种非常有益的途径,它可以帮助那些本身缺乏能力的弱势群体成员对抗来自政府机关的侵害。显然,向公民权利专员投诉是一种辅助性的宪法权利救济机制,它和宪法诉讼机制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担当着波兰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重任。
通过上文对波兰公民宪法权利规范与保护机制的探讨,我们深深为波兰宪法权利制度的设计和运作的合理、科学、先进之处所吸引,同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不少中国宪法权利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建设。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对人权价值的关怀,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确立,标志着执政者致力于宪法权利的实现,体现执政者以人为本的理念。波兰宪法确认的宪法权利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第三代人权的内容都规定在宪法之中。目前,我们国家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本身相对完整,但是,也有必要借鉴波兰的做法,在修宪时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内容。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建立宪法权利的保护机构是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关键环节。宪法规定的权利再美好,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予以保障实施,那么,宪法权利就如同“镜中之花”。波兰的宪法法院是波兰宪法实施的核心机构,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机关的侵害后,可以将诉愿提交到宪法法院审理,从而得到救济。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机制,致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有诉求通道获得宪法上的救济。所以,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激活或重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机构,切实保护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
注释:
[1]Mark F. Brzezinski, “Constitutional Heritage and Renewal: The Case of Poland”, Va. L. Rev., Vol.77, 1991, p.49.
[2]Wenceslas J. Wagner, “May 3, 1791, and the Polish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 Polish Rev., Vol.36, 1991, p.395.
[3]Andrzej Rapaczynski,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n Poland: A Report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mmittee of the Polish Parliamet”, U.Chi. L. Rev., Vol.58, 1991, pp.623-624.
[4]Leszek L. Garlicki, “The Presidency in the New Polish Constitution”, EECR, Vol.6, Nos. 2-3, 1997, p.81.
[5]Stanislaw Frankowski, “The Procuracy and the Regular Courts as the Palladium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Liberties-The Case of Poland”, Tulane L. Rev., Vol.61, 1987, p.1313.
[6]Andrzej Rzeplinski, “The Polish Bill of Rights and Freedoms: A Case Study of Constitution-making in Poland”, EECR, Vol.2,No.3, 1993, p.26.
[7]1997年波兰现行宪法共有243个条文,其中规范公民宪法权利的条文有56个,接近整部宪法条文的四分之一。
[8]The EECR affiliates and staff, “Constitution Watch: Poland”, EECR, Vol.4, No. 2, 1995, p.21.
[9]The EECR affiliates and staff, “Constitution Watch: Poland”, EECR, Vol.6, Nos. 2-3, 1997, p.28.
[10]Wiktor Osiatynski, “Bronislaw Geremek on Constitution-making in Poland: An Argument against Popular Ratification and for Chancellor Democracy”, EECR, Vol.4, No. 1, 1995, p.43.
[11]波兰公民对行政决定不服的申诉权,通过行政法院制度予以保障。参见胡建淼:《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353页。
[12]Stanislaw Frankowski, “A Comment on Professor Garlicki's Article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s in Poland’: The Lyrics Sound Familiar, But Are They Really Playing Our Song?”, St. Louis U. L.J., Vol.32, 1988, p.741.
[13]王卫明:《波兰宪法审查制度的变迁—对波兰〈宪法裁判所法〉的文本分析》,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38页。
[14]Mark F. Brzezinski, “Constitutionalism within Limits: The New Constitutional Courts: Poland”, EECR, Vol.2, No. 2, 1993, p.40.
[15]D. Petrova, “Political and Legal Obstacl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Interest Law: Postcommunist Challenges to Legal Advo-cacy and Reform”, EECR, Vol.5, No. 4, 1996, pp.70-71.
[16]同注[9],第26页。
出处:法治研究 2013年第1期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张明峰: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与保护研究
内容提要: 波兰的多部宪法在文本中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内容十分全面,涵盖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以及环境权利等方面。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由宪法法院这样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给予保障,波兰的宪法法院是波兰宪法实施的核心机构。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机关的侵害后,可以提起宪法诉讼,请求宪法法院审理,从而获得宪法救济。宪法诉讼机制能够切实保证宪法权利得到真正实现。通过对波兰公民宪法权利规范与保护机制的探讨,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很多中国宪法权利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 波兰公民;宪法权利;保护机制;宪法法院
波兰宪法制定颁行的历史十分悠久,作为宪法重要内容的宪法权利部分,很早就在波兰的宪法文本中确立。在波兰的现行宪法中,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内容十分全面,涵盖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以及环境权利等方面。波兰公民的宪法权利由专门的宪法机关给予保障。波兰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真正切实的保护是在1997年波兰新宪法通过之后,特别是随着波兰宪法法院的建立和完善,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才真正落到实处。
一、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与保护的历史概况
波兰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传统上被认为是欧洲大陆首部现代宪法,它堪与当时的美国和法国宪法相比。[1]但是,与当时的美国和法国宪法不同,波兰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确立不是经过流血革命换来的。波兰《1791年宪法》是社会进化而不是革命的结果,对宪法权利的保护采取的是一种更加谨慎的、有保留成份的做法;以至于显得对宪法权利的规定和保护都没有革命胜利后的宪法来得彻底。从文本来看,除了宗教自由之外,其他宪法权利是赋予任何人的,但从实质意义上理解,真正的宪法权利赋予了作为当时波兰统治阶级的地主和贵族,城镇的市民和农村的农民这些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公民只被赋予了某些有限的权利。由此可见,享有宪法权利的主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在其通过之后不久波兰便失去独立,造成该宪法文件的实际效果受到严重限制。[2]不过,应当指出,波兰第一部以渐进的方式完成的《1791年宪法》,把部分宪法权利赋予非统治阶级,特别是农民阶级,促进了波兰从封建社会走向现代国家的进程。
波兰在1793~1918年间长期受到殖民压迫,国土被奥地利、普鲁士、俄国分割。由于长达125年外国侵占的事实,尽管波兰人渴望通过《1791年宪法》将宪法权利赋予所有人,并使之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手段;但是,对被统治阶级而言,切实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得到宪法的保护还需时日。
波兰公民权利和自由有真正的宪法保护确立在波兰《1921年宪法》中,这是波兰重新获得独立两年后制定通过的一部宪法。该宪法保障公民的许多基本权利,包括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权利。这部宪法对宪法权利保护不够充分之处在于选择采用了一种强议会的政府体制,授权立法机关行使大量重要国家权力,从而导致政治腐败和经济混乱。[3]这样一来,波兰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受到威胁。1926年5月11日波兰总统政变夺权,此后,同年8月2日议会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正,强化了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力。《1921年宪法》最终被1935年4月13日通过的《1935年宪法》所取代。波兰学者认为:《1935年宪法》中总统的行政权力得到相当大的增长,从而显得宪法权利规定不突出了。[4]
二战后,1947年2月19日波兰制定通过了一个临时宪法,此宪法某种程度上建立在《1921年宪法》的基础上,但是没有规定公民权利。当时波兰国家立法机关宣布的理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用于对抗国家政府制度,所以在宪法中不宜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这种局面没有维持多久,波兰公民的宪法权利最终很快规定在1952年7月22日通过的苏联模式的《1952年宪法》中。可是,遗憾的是,波兰《1952年宪法》的宪法权利条款用语模糊、标语化,并且公民个人不能通过法院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其规定不具有司法适用性。[5]同时,波兰议会制定的法律可以比较随意地限定宪法权利的范围,造成这些宪法权利有其名无其实。
波兰团结工会在其发展过程中,明确提出给予公民宪法权利有效实施的必要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波兰团结工会就是起源于整个宪法权利被拒绝的现实,这从团结工会运动的宣言中可以明确看出来。波兰团结工会要求变革所产生的社会动力是巨大的,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波兰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进行了一些民主改革,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司法制度被引入波兰,例如,高等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国务法庭、公民权利委员会制度等。这些国家机构,特别是宪法法院、公民权利委员会制度,成了波兰公民宪法权利实现的重要机制。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机制开始初步形成。
在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波兰并没有像其他东欧国家那样迅速通过新宪法。而是通过8年时间的酝酿,才在全民公投之后通过新宪法。此间,波兰政府进行了三次宪法改革,对以前的宪法进行修正。主要内容有:1989年4月7日,波兰宪法引入了两院制、创制了总统职位、确立了法治民主和经济活动自由原则。1992年10月17日的宪法改革阐明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宪法关系;众议院不再是至上的宪法主体,它和参议院一样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权力在内阁和总统之间进行分配,内阁在国家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然而,这些宪法改革都没有涉及规范公民宪法权利的权利法案。这是当时波兰宪法改革的一个基本缺陷,也是当时宪法改革最遭诟病的地方。为了弥补这种缺陷,由前总统列赫-瓦文萨(Lech Walesa)设计的权利自由宪章草案于1992年11月12日提交波兰众议院审议。[6]这直接催生了后来《1997年波兰宪法》第二章公民宪法权利条款的诞生。
二、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内容
1997年4月,波兰国民大会通过新宪法,新宪法于1997年10月生效,这就是波兰现行宪法。波兰公民宪法权利规定在宪法第二章,该部分内容在宪法文本中占有的比重最大,它是波兰宪法文本中篇幅最长的一章。[7]根据各种宪法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性程度,使之分别处于宪法文本中的不同部分,并且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宪法权利体系。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波兰宪法的广泛保护,其规范可见于波兰宪法第二章的两个部分,即,第38条到第56条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部分,以及第57条到第63条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命权。《波兰宪法》第38条规定“波兰共和国确保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得到法律保护”。这就是波兰宪法关于生命权的规定。在生命权的保护方面,波兰宪法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利的充分尊重。[8]宪法的这种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很好的贯彻,例如,在1997年5月27日,波兰宪法法院裁定“允许经济困难和具有特殊情况的妇女在怀孕的前3个月堕胎的法律”违宪,宪法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生命是最高的法益,所以政府必须为它提供宪法保护,因此,为保护胎儿的生命权益,必须对怀孕妇女的堕胎自由以及物质利益进行限制。[9]
(2)知情权。为了防止极权主义在波兰复活,《波兰宪法》第51条规定“除非在议会立法中明确作出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披露涉及其本人的信息;除非在必要的情形下,公共权力机关不得搜集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第61条规定“个人有权获得政府搜集的任何信息”。有关知情权的这些条款充分确保政府不得过分干预个人生活。
(3)宗教自由。《波兰宪法》第53条规定了宗教自由,第53条的主要内容有:规定了宗教自由的定义;对罗马天主教作出了明显的让步;禁止强迫参加或不参加宗教活动;禁止公共机关强迫个人透露自己的生活观念和宗教信仰;宗教或其他法律承认的宗教组织可以在学校中开展教育,但不得侵犯其他的宗教和思想自由。虽然罗马天主教在波兰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波兰现行宪法也对它作出了明显的让步,但是,不能就此认为,罗马天主教获得了宪法的至上地位并且优越于国内其他宗教。国家和宗教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国家尊重宗教的自治和思想独立以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相互合作的原则基础上。可见,波兰事实上还是政教分离的国家。
(4)言论自由。《波兰宪法》第54条是言论自由条款,它保障每个人表达意见的自由、获得和散布信息的自由。该条款明确禁止利用通讯手段和新闻许可的预防性审查等方式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为了增进保护效果,宪法授权建立一个保护媒体言论自由的特别机构—全国广播电视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和总统任命并在政治上独立。
(5)结社自由。结社自由包含在《波兰宪法》第58条和第59条中,是波兰公民享有的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结社自由的主要内容有:宪法保障这种权利为每一个人享有;确保工会、农民控制的社会组织、雇主组织的权利;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工人罢工或其他形式抗议活动的权利。在波兰,结社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波兰宪法》准许法律限制或禁止特定种类的工人或在特定领域从事的罢工行为。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波兰宪法》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宪法第二章第64条到第76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分成两大类:可在法院实现的或实施的权利和政府有义务实现但是不能在法院实施的权利。前一类包括下列权利和自由:教育权、就业自由、选择工作场所和职业的自由、享有安全工作条件的权利、享有免费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等。后一类包括下列权利:政府促进工作福利提高的义务、政府保障全面就业的义务、政府帮助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家庭的义务、政府保护文化遗产和环境的义务等。后一类权利不具有可实施性,在宪法中规定这些权利只表明:“宪法承认这些权利的重要性,但是不给它们提供司法保护;强调政府有促进这些权利实现的政治责任,但是,不强调政府不实施这些权利的法律义务”[10]
3.第三代权利。《波兰宪法》除了保护传统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外,还宣布保障一种重要性不断提高的所谓“第三代权利”,即保障人人享有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
《波兰宪法》文本中明确涉及保护环境的条款是第74条。第74条第1款规定:“公共权力机关应该采取政策确保当前的和长远的生态安全。”第74条第3款规定“确保人人享有获得环境及其保护质量信息的权利”。第74条第4款规定“支持公民保护和促进环境质量的活动是政府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波兰宪法》第74条和第5条存在内在的关联,第5条是一个基本的宪法原则,它规定波兰共和国政府有义务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自然环境。
三、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机制
政府不按照宪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以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形式限制或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所以,在宪法中确立宪法权利,只是公民享有宪法权利的一个前提,只有设置一定的制度机制保障宪法权利不受法律或其他公权力行为的侵犯,才能保障公民享有真正的宪法权利。[11]
(一)宪法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司法审查是宪法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只有政府的公权力行为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才能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宪法权利。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首创,指的是赋予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宣告立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效的一种制度。由于欧洲国家历史上把宪法视作象征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规范,所以,司法审查制度直到20世纪初期也没有在欧洲生根。司法审查是逐渐引入欧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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