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

庇护权或政治庇护

庇护权政治庇护,是一种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认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权势力的庇护,或许是教堂(中世纪时的圣所),或许是其它国家。政治庇护不应和现代难民法混淆,后者主要负责处理大量人口的流入,而政治庇护则重视个人,且多半是各案分别审查处理,不过两者有时候会重叠,因为难民也可能会要求个人政治庇护。此权源于西方的长期传统—虽然埃及、希腊和希伯来人更早承认此权:笛卡儿荷兰伏尔泰英国霍布斯法国(及许多英国贵族在英国内战的时候)诸多此类,各国为遭他国起诉的人提供保护—不过20世纪各国在双边引渡条约的发展危及庇护权,尽管从国际法考量一国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将被它国声称是罪犯的人交出,因为主权的其中一个要素就是国家对国境内的人有法律上的权限。

历史[编辑]

各文化经典对庇护权的解读[编辑]

庇护权是西方的传统,影响西方哲学深远的《圣经》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样的道德理念一直影响到了现代法律,许多西方国家将庇护权视为基本人权之一。

古朝鲜庇护权[编辑]

后汉书·东夷列传》:“又立苏涂,建大木以县铃鼓,事鬼神。”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传》:“又诸国各有别邑,名之为苏涂。立大木县铃鼓,事鬼神。诸亡逃至其中,皆不还之,好作贼。其立苏涂之义,有似浮屠,而所行善恶有异。”
马韩人会在称为苏涂的地方,树立祭杆祭祀鬼神,并且若有人逃亡至此会受到保护[2]

中世纪庇护权[编辑]

圣约翰比佛利圣所残存的四颗石碑界其中之一
许多古民族,包括埃及、希腊和希伯来人,承认宗教可在一定范围保护罪犯(和被控犯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此观念后来也被早期基督教教堂采用,并订下各种规矩,规定那人为得到保护必须做的事和保护的程度。
在英格兰,艾瑟柏特国王在公元600年制定了第一条将圣所制度化的法律,到了诺曼时代圣所有两种:所有的教堂都有较低的那一种,但只有国王特许的教堂是较高的那种,至少有22所教堂有此圣所特许证,包括战斗修道院比佛利(见右图)、温彻斯特大教堂西敏寺约克大教堂
罪犯有时可能必须抵达教堂所在地才能得到保护,且可能必须摇特定的钟,或握住特定的门环,或坐在特定的椅子上,一些这类物品至今还存在。其他地方可能只要抵达教堂或修道院附近地区即可,这些地区的范围可能远及1.5英里,且会有标示圣所范围的石碑,这些石碑有些也存在至今。因此重犯和中世纪执法官员可能会竞赛前往最近的圣所,并可能使执法变得困难。
圣所受习惯法管制,寻求庇护者须供认罪行,交出武器,并置于此教堂或修道院的主事的监管下,然后他有40天的时间从两个选项中选择:向世俗官方自首并接受审判,或是忏悔罪行然后由最短途径放逐国外并永不回来,若非得到国王许可,私自回来可能会被依法处决或逐出教会
若嫌犯决定告解罪行和放弃国籍,这会在公众仪式完成,通常是在教堂大门前,他会将世俗物品交给教堂,土地交给国王,然后验尸官会替他选择一个离开英格兰的港口(虽然有时候可以自己选择),流亡者会光着脚和不带帽出发,并随身携带一个木头十字杖,象征他受到教堂的保护。理论上他会顺着干道前往目标港口并搭上第一艘离开英格兰的船,不过实际上流亡者可能在离开一段安全距离后,就抛掉十字杖,另外开始一段新的人生。不过受害者的亲人和朋友想必也知道这种手法,并且会用一切手段阻止这种事发生,又或著流亡者真的永远不会到达目标港口,而是成为义警用流亡者离干道太远意图逃亡为借口下的一个受害者。
了解面临的残酷选项,一些流亡者会两项都拒绝,而选择在40天到达前就逃离庇护所,另一些则是什么都不选不做,教堂会剥夺流亡者的食物和水直到做出选择为止。
玫瑰战争期间,约克派和兰开斯特派在战场上互有胜负,某派的支持者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敌对派系包围而无法回归本派,这时候他们会冲向最近的教堂圣所,在那待到可以安全离开为止,一个重要例子是伊丽莎白·伍德维尔皇后,爱德华四世的配偶。
庇护规则后来被亨利八世改成只有少数几种罪行得以请求庇护,中世纪庇护制度最后终于在1623年被詹姆斯一世完全废除。

现代政治庇护[编辑]

联合国1951年制定的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协定为各国政治庇护立法提供指标,在这些协定内,难民指的是处在所属国籍(若无国籍则是习居地)国家外,且若回国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和特定社会团体会员,签署这些协定的会员国有义务不送还或“遣返”难民至他们会面临迫害的地方。从199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也将性别迫害接受为合法的庇护种类,只要申请者能证明其国家不能或不愿为其提供保护。

 法国[编辑]

政治庇护受到1958年的宪法承认,但自1993年对移民法的诸多修改使法国接近废弃此一在欧洲有悠久历史的司法传统,也因此这些修改受到如法国人权联盟等组织的反对。
政治庇护在法国同样是由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协定定义,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第K1和K2条以及1985年申根协定则定义欧洲移民政策,庇护权则由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8条定义。
在纯司法层面,有四种情况可能使一位已被证明回国会被迫害的人无法得到政治庇护:此外国人的存在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此要求应由其他主权国家处理、此要求已被其他主权国家接受、此要求是对政治庇护制度的滥用。
法国在2003年12月10日的修法主要从2方面限制了政治庇护:
  • 新发明了一种称为“内部庇护”的概念:若此外国人可以在来源国的其他地区避难,庇护要求可能会被拒绝。
  • 法国难民保护局(OFPRA)制定了尊重政治权和自由原则的安全国家表,来自这些国家的申请人将可能被自动拒绝。
因此,虽然政治庇护在不同反移民法的制定下仍能保留,但已受到严重限制,除了纯司法层面以外,行政程序也被用来放慢、最终拒绝原本可能通过的申请。
一个现在的例子,自2001年阿富汗战争以来,数以万计无家可归的阿富汗难民睡在巴黎靠近东火车站的一个公园,等待政治庇护的许可下来,虽然他们的要求至今未被接受,但被容忍了一段时间,不过自2005年末开始,一些非政府组织注意到警察在搜捕后将阿富汗人和其他移民分开,然后将那些新乘火车抵达东火车站且还未有时间要求政治庇护的人用包机驱逐出境。在2005年5月30日的一项判决强制规定他们在正式手续时需自费雇请翻译[3]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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