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中国成立章程
第一章:
本组织的名字是人道中国。
本组织的名字是人道中国。
第二章:
A.本组织是非赢利公共福利组织,不为任何个人谋私利。它按照非赢利公共福利组织法规组织起来,用于公共慈善事业。
B.本组织的特定目的是建立一个平台和渠道为中国因社会、政治、和宗教原因遭受不公义对待的受害者提供人道支持和援助。
A.本组织是非赢利公共福利组织,不为任何个人谋私利。它按照非赢利公共福利组织法规组织起来,用于公共慈善事业。
B.本组织的特定目的是建立一个平台和渠道为中国因社会、政治、和宗教原因遭受不公义对待的受害者提供人道支持和援助。
第三章:
本组织在加州的最初代理人是Jing Zhao, 地址在160 Maidenhair Ct., San Ramon, CA 94582 USA。
本组织在加州的最初代理人是Jing Zhao, 地址在160 Maidenhair Ct., San Ramon, CA 94582 USA。
第四章:
A.本组织的设立和运营严格限定在联邦税务法规501(C)(3)项制定的慈善目的。
B.本组织不能把相当部分的活动用于宣传或企图影响立法;本组织不能参与或介入为了任何竞选公共职务的候选人的任何政治竞选活动。
A.本组织的设立和运营严格限定在联邦税务法规501(C)(3)项制定的慈善目的。
B.本组织不能把相当部分的活动用于宣传或企图影响立法;本组织不能参与或介入为了任何竞选公共职务的候选人的任何政治竞选活动。
第五章:
本 组织的财产只用于慈善事业,任何收入和资产都不能用于理事、负责人、成员以及任何个人。当本组织解散或关闭时,在了结各种付款或付款规定、债务和义务后, 本组织的剩余资产将被分配给另一个为了慈善目的设立、严格按照慈善目的运营并获得联邦税务法规501(C)(3)项规定的免税资格的基金、基金会或组织。
本 组织的财产只用于慈善事业,任何收入和资产都不能用于理事、负责人、成员以及任何个人。当本组织解散或关闭时,在了结各种付款或付款规定、债务和义务后, 本组织的剩余资产将被分配给另一个为了慈善目的设立、严格按照慈善目的运营并获得联邦税务法规501(C)(3)项规定的免税资格的基金、基金会或组织。
以下的签署发起人宣告遵守上述的成立章程的声明。
发起人: Gang Xu, Fengsuo Zhou周锋锁, Jing Zhao赵京
2007年2月6日
20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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