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剧照
吴鹏程
周末看了两部韩国电影:《辩护人》、《断箭》,都是有关法律内容。《辩护人》看过的人会很多,这部电影刚刚登陆中国后就有很多人在网上评价和推荐,包括许多知名的法律学者、律师以及一些法律类网站都发布了影评来评论这部电影。刨除一些所谓自由、民主的概念性题材,电影包含了太多的法律上的讨论和反思,虽然它只是再现了韩国民主进程中的故事,不排除是在纪念已故的韩国前总统卢武铉,但是电影在中国的受欢迎程度也反映了现代法治后发国家的司法乱象。同样,这部电影的走红也凸显了中国缺少此类题材电影的尴尬,当然,我们能够理解许多政治性的因素确实很难深入去讨论的。但它很清晰的直刺我们的法治现状,什么是国家利益和爱国,思想犯和人的自由权利的边界到底何在?应当采取何种法律程序来处理国家安全犯罪,如何避免公权力为了政治目的侵犯公民权。
而《断箭》这部电影则不同,故事的背景已经落在民主化时代的韩国社会,一个教授因为质疑高考题目的错误而被停职,因此选择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大学、教育部最终通过司法部、法院系统来掩盖事实真相。在万般无奈下为了向法官讨个说法,金教授手持石弓质询一审法官,却造成故意刺杀法官的犯罪案件,围绕案件定罪审判的漫长过程,电影无情的鞭挞了韩国司法系统的专权以及法官对于公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对法律程序的践踏。而据说这个电影确有真实的故事原型。
《断箭》和《辩护人》两个案件都有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在案件未开庭之前,上层对于案件都有了定性,似乎在法官、检察官和警方看来任何庭审过程都是走一走过场。而《断箭》中韩国法院系统更是赤裸裸在石弓事件发生后召开了会议,将案件定性为严重的恐怖行为、恐怖袭击,要求主审法院严重判罚。这样一种由法院系统预先发起的案件定性行为在一个民主国家确实罕见,当然在某些国家可能习以为常。比如在我的印象中西安市2014年“联合学院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后,在西安各公关场所都能看到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案件定性的公告。然而依照现有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比的话,这种在审判未开始情况下先入为主的案件定性都应被视为审判开始前的有罪推定,有违刑事法律中无罪推定原则。试问,如果司法机关一开始就认定此类事件是严重的违法案件,那么何来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问题,而最终最有可能按照事先的认定走走过场确定量刑,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他是否是罪犯已不重要,他应该寻求辩护确定自己会面临何种量刑才是他仅剩余的程序性权利。而这种司法程序就变得荒唐可笑。
无罪推定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其历史渊源悠久。在古代雅典和罗马,就已经出现萌芽,在当时的审判过程中,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审判中原告控诉被告人首先要提出控诉意见并且询问证人、举出证据,然后需要有被告来答辩。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甚至受到某种惩罚。这种形式理性的根源在于被告是否有罪是需要证据和讨论的。辩论结束后,由陪审官实行表决,按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受否有罪的判决并进行判罚。而无罪推定属于正当程序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在英国的大宪章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国王没有经过大贵族会议的公开审判是不能对他人施以刑罚的。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谈到取消拷问时就提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然而东亚司法文化的传统却是建立在上下有序、忠孝、尊卑的基础上,等级顺位更高的人具有了更高的对于案件真相的判断力,社会的秩序很难接受低位阶的人对于高位阶阶层制定的秩序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人的罪行更多的是关注其实际行为,而且公权力的刑事侦查和审判角色难以区分,导致法官往往根据自己认定的所谓的“事实行为”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整个诉讼完全由裁判官一手控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举证责任也被无条件地强加到被告头上,并开始动用刑讯拷打的野蛮手段迫使被告作有罪供认。这种有罪推定的逻辑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是否无罪,那么先入为主的裁判导致许许多多冤案的发生。
然而讽刺的是无论是在《辩护人》或是《断箭》里,律师甚至包括被告都明确的引用到了韩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国家、公民权利、正当程序、法官、警察权力的具体条款。但是两部电影共同的矛盾就在于司法机关、法官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肆意的践踏法律规定、违背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因此,作为一个观众就在思考两个问题:为什么法律没有被遵守?为什么在《断箭》那样的社会背景下司法独立被法院体系滥用?
回归到我们当下法律界热烈讨论的一个议题,为了避免冤假错案需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真的是作为一个单一的问题独立存在的吗?如果司法独立了,就一定可以排除法院系统自身的权力恣意,比如说通过法院系统会议的形式要求整个司法系统对某个已有案件进行定性实施统一的判决导向吗?这是非常现实而且可能会存在的现象,行政权力可以同司法体系独立不去干涉司法体系的判决,但并不能排除司法体系对于自身的权力滥用,谁又来监督司法体系和法官。
在一个独立的司法环境下,我们可以想见除了法律本身,没人能够凌驾于法官在庭审中的裁判地位。因此法官对于庭审程序的掌控都应当来自法律本身的规定,无论是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或是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都应当在法律限定的一整套程序框架中对案件进行辨别。而相对于英美法系在某些情况下依靠陪审团定罪对于法官的限制,大陆法系拥有了更多的自由权。更何况法官有权力确定采纳什么不采纳什么,裁定控辩两造可以行使何种权利。如果缺乏监督,甚至包括整个司法系统的步调一致和袒护,都无疑使得法官能够释放更大的恣意,而敢于冲破法律条文给予的形式限制。因此,在《断箭》这部电影的剧情中,当金教授依照法律条文“死磕”法官申自烈的妄断司法时,让法官感到了骑虎难下的压力,而他的前任审判长也是在司法体系的妄为和对于法律的信仰冲突时感到为难,最终出于良知辞去职务。然而,法律终究是僵死的条文,没有足够的条件去保障法律被遵守的时候,法律终将只是文本而不被遵守。因此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并不仅仅是立法的完善,也不是对于公民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形式保护,而是需要在权利结构体制内建立可以互相监督和约束的机制,能够令司法权力的参与者感受到法律对于公权力行使的限制。
法治到底离我们有多远,法律怎么才能够不是一份纸面的条文,都将是拷问现实司法体系的深刻问题。但是看完《辩护人》和《断箭》,我们能够找得到形式法治社会的不足和丑恶,也许人是有人性的,但是恣意的公权力却总会驱使使用它的人背离人性应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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