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2日星期日

西方“公民不服从”理论初探 三

 秦耕   一般说来,凡符合上述行为特征的“违法”,就是“公民不服从”。但“公民不服从”可以有 两种违法行为方式:作为的和不作为的。不作为的方式,如梭罗拒绝交纳税金,就是典型的不作为方式;作为的方式如甘地在南非故意在人行道上行走、在印度走到海边采集食盐、马丁路德金在美国南方故意和白人同时乘坐同一辆公共汽车、故意进入白人的酒吧,等等。
    希望我的上述介绍,有助消除对公民不服从的误解和不解,也希望有更多的朋友对此进行严肃且有益的探讨。
    2003-8-5
    “公民不服从”在中国的实践价值(四)
    迄今为止,“公民不服从”始终是西方的一种传统。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曾经有过知识阶层不合作的案例,如伯夷、叔齐宁愿饿死首阳山而不食周黍的故事;在我的家乡也有著名的“商山四浩”,那是一个旅游景点,四棵参天古柏,下有四座坟茔,说的是先秦时期,四位著名的知识分子不满秦朝的暴政,翻越秦岭隐居山野自耕自织终老一生,后人敬仰他们的气节,才修坟种树建祠以示纪念并传为佳话;更著名的当然应该首推“不为五斗米折腰”挂冠潇洒而去的彭泽县令陶渊明了,陶潜当然是诗名流传千古,但他这种挂冠而去的潇洒,更成为千古美谈;还有奉旨填词“忍把浮名换了低吟浅唱”的风流文人柳咏,还有著名的“板桥道人”郑燮在书画上的装疯卖傻和在生活中的难得糊涂,等等。这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知识分子的一种道义担当,也属于一种与邪恶和暴力的不合作行为,但我认为这与我所理解的公民不服从仍然不是一回事儿。在道义担当上,二者是相同的,也仅仅是在这一点上相同,但在主观方面却是完全不同的,他们这种不合作是消极的,是对邪恶和暴力的一种回避,未能超越中国知识分子“独善其身”的范畴,真正的“公民不服从”是积极进取的,不但不回避邪恶和暴力,在“独善其身”之外,还要以自己的血肉之躯向强大的暴力发出挑战,用爱来征服刺刀。
    从这一点来反思,中国确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社会实践,还需要更多的理论、思想、道德、文化、法律、甚至宗教的资源从多个角度来支撑。但当前的中国,这些资源恰恰又是稀缺的。
    中国首先是一个没有宗教传统的国家,中国人向来天不怕地不怕,根本没有西方人那种对上帝的超验敬畏,也没有忏悔意识,没有西方人那种几乎与生惧来的罪感体验,就是传到中国来、对中国影响最大的佛教,在我看来,很多人也把它当作来了养生之道、当作保佑平安、甚至祈子祈福求财求贵的世俗化工具了,我更见过在商业活动中行尽坑蒙拐骗尔虞我诈勾当终于发了点财的无耻者,竟转身开始吃斋念佛的。没有宗教信仰,当然也没有从信仰中获得的精神体验。甘地是一个虔诚的印度教徒,马丁路德金本人甚至就是一个牧师,他们二人身上始终闪耀着从宗教信仰中获得的精神力量,人们甚至从甘地身上看到了神性。一个没有灵魂的肉身,怎么可能把刺刀征服?他们二人的肉身最后虽然都死于无知或无耻的谋杀,但他们的灵魂将永远无法被暴力所征服。
    我以为在中国甚至连基本的道德资源也没有。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号称“道德文化”或曰“伦理中心主义文化”,但在当下的中国,道德已经稀缺得和喜玛拉雅山上的氧气差不多了。这种道德稀缺造成的呼吸困难,相信每一个人都身有体会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与其说是“德”还不如说是“恶”,其标准首先是一个完人的标准,是任何一个生命个体终其一生也无法实现的标准。既然无法实现便只能放弃了,但放弃又怕人说闲话,只好进行道德伪装或道德作弊,这就造成了普遍的虚伪和说谎。所以我说它是“恶”。在中国人的道德观中,道德不是来自个人的内心体验,而是一种外部压力,是“他律”而不是“自律”,也就是说,在中国人的道德中,不是不能干坏事,而是不能在别人知道的情况下干坏事。这不是独立对道德进行善与恶的分辨与判断,而是对来自社会的可能的惩罚的计算与应对。只要不被人发现,就等于那件坏事从来不曾发生,行恶者也不会在内心进行自我的道德干预。能阻止一件坏事发生的,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可能的惩罚。因此我以为在中国人的心中,是从来就没有什么道德。在一个连起码的道德观念也极其稀缺的国度,实践公民不服从,当然是不可想象的。
    中国也没有实践公民不服从的法律资源。罗尔斯所说的公民不服从,是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以“公民不服从”的方式纠正部分背离了正义价值的恶法的抗争行为。关于法律资源的缺失,这里请原谅我不再展开谈论——这种“不谈论”本身其实已经是一种更明了的表达,相信所有的人都已经明白。
    那么我何以对公民不服从津津乐道?因为我恰恰认为,越是在一个没有宗教资源、道德资源和法律资源的国度,实践公民不服从才越是有意义的。道理其实很简单,任何一个老百姓都知道“物以稀为贵”,这里的“贵”就是它的价值。其实践价值首先就在于,可以通过“公民不服从”来积累道德的和法律的资源,积累思想的和理论的资源。否则我们就会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公民不服从”的实践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公民自我教育的过程和公民社会的培育过程。通过“公民不服从”的实践,一点一滴的积累已经流失的道德资源,建设一个至少可以正常呼吸的道德环境。法律的资源和路径也需要“公民不服从”的实践来挖掘和开拓,法律的正义价值也需要通过“公民不服从”的实践来从基础上开始建设。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也不是复合制国家,不能像判例法国家那样可以通过个案的审判来积累法律资源,但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之间,还是为“公民不服从”的实践,留下了狭小的空间,使其有一定程度的可操作性。
    退却到底线上,“公民不服从”能否在中国的土地上成活并生长,还只有把它先种下去才能知道,仅此一点,它也具备了足够的实践价值。
    2003-9-12
   (资料附录)
    甘地绝食全记录
    也许再过2000年,甘地在印度人的生活中仍然是“孔圣人”。但他一开始并不是神仙,在13岁结婚时,他是一个过度沉迷于肉欲的普通男子;在成为南非第一个注册的有色人种律师时,他西装革履一副绅士派头;在成为职业政治家时,他却成了丘吉尔说的“半裸体的游方僧”——也就是中国人印象中的哪个模样。他的一生是在监狱里外交替度过的,在他生命的最后30年,他把绝食作为非暴力抵抗的方式之一,一共进行过12次政治性绝食绝食,现简介如下:
    第一次:1918年,为了阿赫梅达巴的纺织工人增加工资,甘地首次绝食,并把绝食作为“非暴力抵抗”的方式之一,并取得成功。
    第二次:1921年11月,为抵制威尔斯王子访问印度,全印举行总罢市,但孟买发生大规模骚乱,甘地认为这有违非暴力的主张,遂进行绝食,以示忏悔。
    第三次:1922年6月12日,甘地以最后通牒的方式提出,举行各党派圆桌会议、释放被捕的“文明的不服从者”、开放言禁等要求,被拒绝后,甘地绝食5天。
    第四次:1924年9月,科哈特地方发生印穆武装冲突,死伤155人,为了促成印穆团结,甘地绝食21天。
    第五次:1932年8月18日,为抗议殖民当局的少数民族选举办法对贱民的歧视,甘地致电英国首相麦克唐纳,表示如不收回成命,将从9月20日开始,绝食至死。27日,英国同意他的要求,于是停止绝食。
    第六次:1933年5月8日,甘地呼吁取消贱民阶级、要求释放政治犯,绝食21天。
    第七次:1933年8月1日,在狱中绝食,获得假释。但他绝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释放。
    第八次:1939年3月3日,为了抗议印度各土邦对国大党的镇压,甘地宣布绝食至死。时,国大党已经于1937年2月在首次举行的全国大选中,获得全国11个省中的7个省的绝对多数;时,甘地已经于1934年10月28日宣布从国大党中退休。后经英国驻印度总督林里资哥从中斡旋,甘地结束绝食。
    第九次:1943年2月10日,甘地宣布绝食21天。时,甘地正在狱中。时,甘地于1942年提出英国“滚出印度”,甘地及国大党高级成员全部被捕,引起全国骚动,据官方统计,到年底,全国有250个火车站被破坏,500个邮局被袭击,150个警察局被攻击,仅8月到11月,死伤群众达900人以上,被逋者超过60000人。为反对暴力,他绝食21天。
    第十次:1947年8月15日,印度联邦成立,标志印度独立获得成功,但甘地当日绝食一天,从事纺纱。也许是因为他追求的目标虽然实现,但追求印穆和睦相处的另一个目标却失败了——8月14日,真纳先一天宣布穆斯林族成立巴基斯坦,印巴分治成为现实。
    第十一次:1947年9月1日,加尔各答爆发大规模教派冲突与屠杀,甘地在加尔各答开始绝食,要求族群团结。3日,各教派领袖签发互不仇杀宣言,甘地结束绝食。
    第十二次:1948年1月13日----18日,甘地举行一生的最后一次绝食。18日,印、穆、锡克人三派领袖签定宣言,答应甘地的条件:和睦相处,甘地遂于18日结束绝食。12天后,也就是1月30日下午,甘地在赴祷告途中,被一个印度教徒枪杀,他最后的一句话是:“呵,天哪。”时年79岁。
    2003-9-23
    监狱伴随一生:甘地坐牢全记录
    甘地自己曾经说过,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参加者必须做好随时坐牢的准备,他自己从1906年底在南非首次坐牢开始,到1942年他75岁时,也就是印度独立前夕最后一次坐牢,其间三十多年间先后十二次被捕入狱,可以说监狱伴随着甘地整个后半生。当每次面对被捕入狱的命运时,他不退缩、不反抗、不逃避、不恐惧,总是坦然面对牢狱的考验,平静的表现出不合作的巨大勇气与牺牲精神。
    第一次:1906年底,南非。为反对英国殖民当局在南非实行的对印度裔侨民的种族歧视政策,他接受当地侨团的委托赴英国请愿,在对话中得到满意答复。但第二年,当德兰士瓦和奥吉朗殖民地合并为自由邦后,该法案又被议会通过。法令规定,在德兰士瓦居住满8年的印度人(他们被称作“苦力”)才可以定居,并须办理强制登记手续。这不禁使我们可以想起中国的“盲流”、“打工仔”和“暂住证”制度。为此甘地在南非发起非暴力不合作运动,这也是他一生中首次运用这种抗争方式。他受到传讯,判决驱逐出德兰士瓦,他当然拒绝了,于是他遭到逮捕。后来当局和狱中的甘地谈判,提出可以废除该法令,但印度裔居民应自愿进行登记,甘地接受这个条件,于是获得释放。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