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官兵對「都市游擊戰」應有之體認——摘自台湾宪兵杂志半年刊
壹、前言
都市游擊戰乃現代戰爭中的前哨戰之一,無論是國與國之間或是一國的內戰,敵方勢必在開戰之前,滲透至對方的政經中心及其他大城市,實施都市游擊戰,以擾亂其社會秩序、破壞其治安及其民生經濟,創造先期有利態勢,以利其爾後正規作戰。都市游擊戰的方式極多,常見的有罷工、罷市、縱火、暗殺、綁架、暴動、伏擊、襲擊、破壞、爆炸等等,敵人通常以選擇首都為其主要目標,其目的在造成秩序和法紀的混亂狀態,迫使政府辭職改組,或接受他們所提出的條件;另一方面可讓世界各國的新聞媒體,目睹恐怖事件的發生,而廣收輿論宣傳的效果,企圖迫使國外廠商撤資,而達經濟封鎖之目的。
貳、都市游擊戰之定義與緣起
所謂都市游擊戰,乃國際政治陰謀者、共產主義黨徒,或本國政治分裂分子,運\用特別組訓之暴力組織,於城市及其附近地區,從事顛覆國家之一種叛亂行動[1]。
都市游擊戰思想、淵源於國際共黨行動綱領中之「群眾暴動」與「武裝暴動」等策略蛻變形成,在一九二0年代中,列寧執行都市暴動策略,使俄帝政府失去統治功能而致覆亡,可謂都市游擊戰成功之先例;另在都市經濟發展過程中,由於人口迅速大量向都市集中,都市管理機構未能因應調整其編組,致管理機能失調,形成都市混亂之主因。復因社會結構轉型,國民心理失衡,道德價值觀念改變,以及失業失學人數增加,形成權利衝突之尖銳化,更提升都市紊亂情勢,乃為都市游擊戰提供其發展環境與機會。
首先倡言「都市游擊戰」者,為英人馬丁.阿本赫墨 ( MartinOppenhe mer),他撰著「都市游擊隊」一文,從美國白人與黑人鬥爭情勢,探討未來社會動亂焦點,以由鄉村移向都市,因當前社會之政治經濟文化重心,已集中於都市,如在都市執行游擊戰,將可直接破壞政府之一切體制與功能,迅速消耗政府實力而爭取勝利,伊之原意,在提醒英美政府應重視都市暴亂之防制措施,不幸此一思想被共產主義者及政治野心分子吸收採納,作為鬥爭工具。
嗣有西班牙人巴尤(Alleerto Bauo Giroud )撰寫「都市游擊隊一五0問 」,協助卡斯楚配合鄉村游擊戰而奪取古巴政權,於是其名乃噪,繼後又有巴西共產黨徒卡洛斯.馬利凱拉(Carlos marighella)撰寫「都市游擊隊手冊」,揭櫫其行動模式十四種(攻擊、滲透突擊、佔領、伏擊、街頭戰術、罷工怠工、搶奪械彈或毀棄分散、解放囚犯、執刑、綁架、破壞、恐怖主義、武裝宣傳、神經戰 ),於巴西作亂而為其政府逮捕處死,但其所舉各行動模式,卻為共產黨徒、政治野心分子、恐怖主義者、及黑社會組織所廣泛採用,貽害世界非淺,例如中南半島越南、高棉、寮國之覆亡,皆係採用「都市游擊戰」與「鄉村游擊戰」相互配合而取得政權,趕走強大美軍,此一震撼世人之史蹟,證明游擊戰爭型態已經演進提昇,以往由鄉村包圍城市之戰略指導思想,已昇化為鄉村與城市游擊戰同時行動配合之層次,游擊戰鬥方式,亦由局部武裝活動,擴大為整個社會之同時叛變騷動,此一演變趨向,將更為自由社會增加無限困擾與危機,殊甚令人警惕[2]。
參、都市游擊戰之特性
一、都市游擊戰本質都市游擊戰,在本質上屬於武力顛覆之一暴亂行動,按武力顛覆之發展程序,概可區分為「滲透潛伏組訓」、「恐怖活動」、「游擊戰」、「正規戰」等四階段,所謂都市游擊戰,應屬於「恐怖活動 」與「游擊戰」兩階段之判斷層次,其組織精簡,機動靈活,僅能執行短暫猛烈之突擊,不能做持久之盤旋,故其軍事效應小於政治效應,倘能得到多數民眾之支持,在各都市同時發動暴亂,在短暫時內亦有癱瘓政府功能而奪取政權之可能性,若能與國內某些政治陰謀集團勢力結合,或獲得相當的外援後,亦可演化成為大規模游擊戰或正規戰,達成其武力顛覆之目的。
二、成員特質
每一成員須具有狂熱之政治慾望,有想像力及創造能力,兼具膽大驃駻及剛強毅力,才能果敢執行上級交賦之任務,其甄選對象,最好在政治犯或暴力犯之中挑選,蓋此類人犯,已具有前科,為治安機關列管,為社會所排斥,主觀意識上有潛在之反抗報復心理,可訓練為忠心之死黨,能死心塌地為其效命。其次為偏激黨派或黑社會之分離份子,亦為吸收對象,蓋彼等已掌握若干勢力,可迅速組訓控制後,轉化為都市游擊隊之成員。
三、組織與紀律
都市游擊作戰乃一項冒死暴亂行動,故其組織體系要求簡單而有節制,採取特種部隊「突擊隊」編制型態,通常以四至五人為一突擊小組,以最佳射手或使用自動武器最熟練者任組長,其餘為突擊隊員,並兼任駕駛、爆破、通信、救護等工作,但均要求善於射擊及破壞技術,兩突擊小組由一或二人統御謂之突擊隊,隊中兩組平時隔離生存,以減少目標免被發現,四突擊隊為一突擊連,四連為一突擊營,營為最大戰術單位,營以上由地區政治領導者統制運用,連以上部隊平時並不成立,因任務性質而直前衡量編成之,以減輕其行政後勤負擔,且免招搖而被發覺。突擊小組為都市游擊隊之核心單位,小組內互相支援,攻擊行動時有相當自由。其控制手段為小組內及小組間互相監視,違犯紀律,須受相當處罰,如有背叛行為,即予制裁處死。
四、裝備概況
裝備以便於攜帶隱藏為原則,每一突擊小組理想裝備,通常為新型自動步槍或衝鋒槍,必要時以長射程之手槍代替,其次是手榴彈爆材及煙幕彈,每小組須小型汽車一輛,或摩托車二至三輛代用,輕便無線電對講機二具,及若干急救衛材,即可進行作戰,因作戰時間不會太久,故攜帶裝備不須太多,且有時為便利人員脫離現場,於行動後將裝備毀棄或埋藏,對裝備之品質不要求高級精良品,但希望在近距離短時間內能發揮猛烈震撼或破壞效果,即認為滿足,當然,裝備之配賦與執行任務之性質有關,如為了執行特殊任務,另當配賦所須之特殊裝備,但總以輕便利於使用為原則。
五、行動特性
都市游擊戰須能肆應情勢之演變,方能生存發展,因此每一成員必須具備「主動性」、「機動性」、「積極性 」,所謂主動性乃心理上之自動反映性格,機動性為組訓鍛鍊之行為本能,積極性為工作與戰鬥中所激發之冒險精神。因都市游擊隊無法預知何時何地發生何事,因此須具備此行動素特性養,對所面臨問題找尋最佳答案,不可劃地自限,聽命行事,而坐以待斃。
六、因補於敵就地取材
都市游擊隊通常無特定之基地及補給線,故一切械彈裝備,除偷盜或以搶奪之金錢購買外,多取用於敵,故所獲之武器裝備,型式並不一致,致彈藥補給及裝備修護圴屬不易,是以因補於敵,就地量材取用,為游擊隊補充戰力與生存發展之重要原則[3]。
肆、憲兵對都市游擊戰之因應作為
憲兵反制實力之整建,依據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憲兵要綱之規定,憲兵官兵具有軍事警察、軍法及司法警察之多重身份,從法規觀點論之,憲兵乃一執法兵種,其基本職責,在基於國家統治權,執法命令與規約,其職權涵蓋軍中及民間,乃執行治安要政之重要力量,其主要任務為:
警衛勤務-特種勤務、一般警衛。
警備治安。
軍紀維護。
交通管制。
軍司法警察勤務。
戰地勤務[4]。
基於上述任務及憲兵部隊現行之編制裝備教育訓練等戰力整備實況而言,憲兵已具有「獨立服勤、偵防犯罪、應變制亂、支援作戰」之能力,以之反制社會暴力升高及打擊敵小股都市游擊隊暴亂,厥為最佳兵種,我國憲兵部隊成立至今有數十年光榮歷史,在歷次戰役及戡亂行動中,均有優良之表現,如以擔當反都市游擊戰之任務,當可勝任無憾,而我憲兵對「都市游擊戰」之因應作為概述如后:
一、健全地區憲兵功能:
地區憲兵隊乃配置於全國各行政區域及各軍事要地,服行憲兵隊勤務之部隊,以各種不同之編組,分遣各地區執行勤務,其本身兵力分散,須依法令之保障,與各有關單位協調合作以推展其工作,故地區憲兵隊必須健全本身功能如次:
建立靈敏之情報網:地區憲兵隊因係長期駐在某一地域,有充分時間建立地緣關係,並藉調解軍民糾紛,維持地方治安以樹立其美好形象,故建立情報觸角,蒐集社會治安情報,極為容易,且可運用其靈敏情報,與各有關黨、政、軍、警、民間法人建立協調合作關係,而獲至更多之情報,形成地區一股潛在動能,對地方不良勢力之發展,產生一股抑制作用,以達先知先制,弭患於無形要求,根絕游擊勢力茁長。
保持兵力彈性:地區憲兵常感兵力不足,此皆由於配置過於固定與分散之故,對憲兵崗哨及巡邏勤務之分配,應權衡地點之重要性,附近地形環境與可能獲得之掩護支持程度,天候明暗情形,敵襲擊之可能性,及憲兵本身之能力而決定之。儘量減少雜勤,保持足夠彈性兵力,俾得有充分能力以應付不意之特殊情況,及時撲滅敵少股游擊武力。
熟悉法令知識:憲兵既為執法兵種,故對國家有關法律與政令之內容及執行要領,必須十分熟悉,俾在各種不同之情況中,運用法令,解決問題,達成任務,地區憲兵部隊長,應經常與地區內之軍法、司法人員保持密切連繫,並邀請優秀法官或檢察官,對所屬官兵作有計畫之法律講授,以充實其法律常識及執法之技能,樹立執法之權威。其他有關憲兵隊遂行勤務之各項技能,諸如情報偵搜、蒐證、傳遞、監控等方法,對人犯之監視、跟蹤、拘捕、押解等技術,以及警衛、巡查、通信與各種裝備武器使用之技能等,均應熟練,以滿足達成任務之要求。
二、建立警備治安任務特編機動部隊:
基於憲兵要綱規定之警備治安任務計有:衛戍作戰、反暴亂、反劫持、反突擊、防空、執行戒嚴、處理群眾事件、肅奸防諜、災害處理、及其他特定治安工作等,為了遂行上述多項任務,必須事前完成各種特定編組,配賦各種特種裝備,施以特種訓練,撰編各種行動準則,然後方期能順利完成其任務,故憲兵司令部或地區指揮部,在其控制兵力中,指定某些營連完成各種特定編組及戰備整備,其中尤以反暴亂、反劫持、反突擊、執行戒嚴、處理群眾事件等任務,更須選優精練,使其具備足夠機動打擊能力,俾在憲兵司令部或各地區指揮部之作戰管制下,增援警察部隊撲滅敵營連級都市游擊隊。
三、精進憲兵隊裝備:
目前憲兵部隊所配賦裝備,執行一般任務,尚堪應付。若執行反都市游擊戰任務時,則須增強其偵搜、觀通、機動能力、及特種兵器。偵搜裝備仍以地面電子偵搜器械為主,光學器為輔,以利及早發現目標,並蒐證備查。觀通裝備宜向低空發展,蓋都市中大廈林立,地面觀測通信困難,必須於低空監控目標,誘導我方部隊從有利方面實施打擊,部隊機動仍以地面車輛為主,但顧及道路之通行性,不宜採用大型笨重車輛,部份部隊當執行緊急封鎖打擊任務時,應有直昇機空中機動之準備,對敵都市游擊隊不宜使用損毀性較大之武器,以免波及民眾,武器不以殺傷為目的,而在產生嚇阻效用,使其麻醉暈迷,精神體力衰弱,以利逮捕或驅散,故以化學彈種為佳,其他運用聲光產生震撼效果之裝備,亦應酌量配置。
四、提昇官兵素質:
憲兵職司法紀維護,須具備公誠勤明之德性,崇法務實之素養與犧牲負責之精神,以期獲得軍警及民眾之敬重信賴與合作,故其言行舉止、本職學能及服務熱忱均應為軍警之表率,此種素質必須從忠貞軍風、傳統信條、堅毅志節及鋼鐵紀律中陶鑄之,憲兵常以連排班組等小部隊單獨執行各項勤務,故每一官兵,均須具備獨立服勤、偵防犯罪、應變制亂、及支援作戰之能力,此更有賴嚴格教育訓練,與各級之卓越領導以培養之。
五、發展執行任務之準則與程序:
前述憲兵部隊之警備治安任務計十種之多,且性質各有不同,使用之兵力編組裝備亦各殊,故必須撰寫各種準則,以為兵力調派編組訓練戰備及指揮運用之依據,目前已完成若干準則可資運\用,至於反都市游擊戰準則,則須另行發展之,其發展概念,機動打擊敵游擊兵力之上限為營,當敵兵力超過營範圍,則應由陸軍野戰部隊擔任該掃蕩任務,故憲兵隊部隊應發展營連級之反都市游擊戰教範、及排班級反都市游擊戰教戰手冊為已足,由於憲兵部隊在編制精神上僅能擔任有限度之近戰,故對都市游擊戰之反制基本構想,乃以拘束性之戰鬥為主,除發現敵小股流竄游擊隊,可伺機打擊外,對營(含)級以上敵游擊武力,乃以圍困阻止為宜,以免過份損及憲兵力量,導致國軍諸種兵種喪失編組均衡之弊,準此原則而發展其準則,當不致導誤。又在反制敵游擊戰武力中與各有關單位之協調連繫事項,亦須另擬有關作業程序以共同遵守之[5]。
伍、結論
都市游擊戰在未來臺澎防衛戰中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尤以臺灣本島四面環海,可供登陸地點繁多,且幅員小,公路鐵路交通發達,機動空間順暢,致使都市益顯重要。
我們的敵人─中共,是最擅長於游擊戰的,在北伐、抗日、戡亂諸戰役中,國軍曾深受游擊戰之害。今天我們雖處於繁華的都市中,但仍受到中共武力之威脅;近幾年來,從各情治單位所破獲的大陸人民偷渡來臺、走私案件中,均夾帶有槍械、彈藥、毒品等違禁物品,對我復興基地均隱藏著極大之危機與隱憂,因此,我們要時時精研都市游擊戰戰法,以防中共及臺獨分子隨時可能發動的都市游擊戰。是以我憲兵幹部應加強反都市游擊戰之課程訓練,並設計狀況,實施兵棋推演,反覆以實兵演練,藉以提昇各級幹部反都市游擊戰之戰術素養,並據以教育部屬,以使我每一位憲兵官兵均具備反都市游擊戰之作戰能力。
參考資料:
一、 反都市游擊戰教則,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頒,77年9月二、
二、 反都市游擊戰案例彙編,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印頒,78年5月
三、論反都市游擊戰,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印頒,79年10月30日
四、憲兵反都市游擊戰手冊,憲兵司令部印頒,82年7月30日
五、憲兵要綱,憲兵司令部印頒,84年7月20日
[1] 反都市游擊戰教則,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頒,77年9月,頁1。
[2] 論反都市游擊戰,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印頒,79年10月30日,序頁1-3。
[3] 論反都市游擊戰,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印頒,79年10月30日,頁11-15。
[4] 憲兵要綱,憲兵司令部印頒,84年7月20日,頁4-2。
[5] 論反都市游擊戰,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印頒,79年10月30日,頁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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